公司内部重组辞退有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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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是因为公司自身的相关原因而导致员工进行辞退的话,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员工相关的赔偿金额,具体赔偿金额根据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份来进行相关确定,一般来说每工作一年就要向员工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标准。
公司内部重组辞退有赔偿吗?

一、公司内部重组辞退有赔偿吗?

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重组而要进行辞退员工的话和员工没有关系,这是公司的责任导致的,所以公司需要对其进行相关的补偿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赔偿的话,员工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相关起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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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目标是什么,债务重组方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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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重组的目标债务重组的具体目标不碍乎两点:一是承担损失,二是盘活资产。其中盘活资产是企业起死回生的关键。企业经营困难和亏损的根本原因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完全在于债务负担沉重本身,更多的是不良资产或者低效资产影响了企业的获利能力。当企业的收入不足,缺乏足够的现金流量来维持经营资金的正常周转时,企业就可能进入资金不足经营恶化资金进一步短缺的恶性循环,从而陷入困境。另一方面,已经造成的损失是盘活资产的前提,按照主要承担损失的对象不同,可以将债务重组分为外部重组和内部重组。所谓外部重组就是主要利用政府或者大股东等外部力量对债务进行重组,而内部重组则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清偿债务。无论是外部重组还是内部重组,只有债务重组中每个参与者进行一定让步,才能使得债务重组顺利进行,每一个参与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在债务重组具体的处理上面,可以做出许多精彩的方案,但万变不离其宗,债务重组的目的就是要盘活企业资产,或者使企业的资产得到某种改良,使企业脱离恶性循环而步入良性循环。
二、债务重组方案的内容一个完整有效的债务重组方案应至少具备以下内容:
1、债务结构的调整:通过债务结构的调整,改善企业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减少近期的债务本息支出的压力和风险,使已经形成的损失得到一定的分担、消化和吸收,使企业能够赢得时间,缓解短期负担,来做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盘活工作。
2、经营结构的调整:债务重组的最终目的是要全面改善企业状况,在对债务结构做出调整之后,要对企业的经营进行重新安排,改良、关闭、合并或者出售不良资产,使企业生产经营重新获得活力。通常,这一步骤是由债务结构调整中承担损失最重的人来制订并主导完成的。另外,为更加顺利地调整经营结构,这一过程常常还伴随着管理层甚至股权的调整。
3、任何一次债务重组都不是一个简单的模式能够完全解决,往往是多种手段的综合使用,以适应不同性质债务的特点,满足不同债权人的利益需求。
资产重组的内容有哪些,债务重组日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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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重组的内容有哪些第
一、收购兼并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第
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第
三、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第
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在我国资产置换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存量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行为。资产置换被认为是各类资产重组方式当中效果最快、最明显的一种方式,经常被加以使用。上市公司资产置换行为非常普遍。第
五、其他除了股权转让、兼并收购、资产置换、资产剥离等基本方式以外,根据资产重组的定义,笔者认为我国还出现过以下几种重组方式:国有股回购、债务重组、托管、公司分拆、租赁等方式。因篇幅关系,在此不一一赘述。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壳”重组和MBO不是一个单独的资产重组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是“股权转让”重组的一种结果。配股(包括实物配股)不是资产重组的一种方式,因为配股过程中,产权没有出现变化。虽然在增发股份的过程中产权发生了变化,但根据约定俗成,把增发股份当作一种融资行为,而不当作资产重组行为。上市公司投资参股当中的新设投资属于上市公司投资行为,而对已有企业的投资参股则是“兼并收购”的一种。
二、债务重组日怎么确定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也称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
清算组内部怎么分工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清算组内部如何分工
(一)、清算组组长的工作(一般由律师担任)
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
2、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包括确定分工、掌握清算进度、处理清算中的问题、协调清算中各个环节的关系;
3、负责与联络,向报告工作;
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清算组名义向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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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清算组内部律师的工作,包括
1、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3、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4、对破产企业投资,包括项目投资及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并负责起草权益转让和股权转让协议书;
5、代理破产企业进行和应诉活动;
6、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7、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8、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三)、清算组内部会计师的工作,包括
1、负责破产企业债权数额的核定,并编制破产企业债权清册
2、负责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数额的核定、对外债权形成过程、整理相关证据,并编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清册
3、负责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缴交情况的审计,并作出肯定性结论
4、负责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数额、过程及收集整理相关证据材料
5、负责了解破产企业全部资金的去向、用途、盈亏情况,分析破产原因,向债权人通报
6、负责盘点破产企业的财产,编制破产财产清册
7、负责了解破产企业职工人数、工资数额、社会保险情况
8、负责查清纳税情况。
(四)、清算组内部评估师的工作
评估师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提供的关于财产的资料,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为清算组处理破产财产的底价。
(五)、清算组内部拍卖行的工作
拍卖行在个别情况下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一般负责根据清算组的委托和所提供的关于破产财产的产权证明材料,公开拍卖破产财产,并协助竞得者办理过户手续。
相关知识:清算组的工作程序
1、编制工作计划,包括总体时间安排和总体阶段工作安排两方面;
2、召集第一次清算会议,会议内容如下:
(1) 宣布清算组成立的依据(法律依据和指定函及轻纺厅、经贸委相关清算组组成的文件);
(2) 清算组成员的工作分工;
(3) 学习清算组的地位、职责、权限、工作范围等知识和相关规定;
(4) 注意事项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要求;
(5) 审查通过清算组工作计划;
(6)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组成工作组具体进行工作。
3、建立正常会议制度,对重大问题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决定,对于会议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不同观点的意见记录在卷;
4、清算组、工作组进行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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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报表附注的作用
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了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它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比如,对于一种经济业务,可能存在不同的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也就是说有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供选择。如果不交代会计报表的这些项目是采什么原则和方法确定的,就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带来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又如,可比性是一项很重要的会计原则,它要求前后各期采用的会计政策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会计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为了更加公允地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企业有可能改变会计报表中某些项目的会计政策,由于不同期间的会计报表中对同一个项目采用了不同的会计政策,影响了不同期间会计报表的可比性,为了帮助会计报表使用者掌握会计政策的变化,也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再如,会计报表由于形式的限制,只能按大类设置项目,反映总括情况,至于各项目内部的情况以及项目背后的情况往往难以在表内反映,比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账款只是一个年末余额,至于各项应收账款的账龄情况就无从得知,而这方面信息对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信用资产质量却是必要的,所以往往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提供应收账款账龄方面的信息。
(二)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或有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企业合并、分立的说明;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收入;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说明;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不符合会计核算前提的说明

1:本公司(京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区经营分部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严重亏损,已没有扭亏希望,决定撤消该分部。本报告中有关分疗的核算均按清算价值计量。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2:
(1)外币业务核算方法: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按当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期末,对外币账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中间价)调整,由此产生的折算差额计入“财务费用”项目(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相关汇兑的损益,在资产交付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2)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珠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原按成本法核算,从1998年起改按权益法核算,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已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了期初留存收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期初数;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的上年数栏,已按调整后的数字填列。此项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为100 000元,1998年度的净利润调增了30 000元;调增1998年期初留存收益70 000元,其中,调增未分配利润59 500元;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上年数栏的年初未分配利润调增59 500元。
(3)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计提折旧的一台管理用设备,原始价值84 000元,原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预计净残值4 000元,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由于新技术的发展,该设备已不能按原估计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本公司于1999年初变更该设备的耐用年限为6年,预计净残值为2 000元,以反映该设备的真实耐用年限和净残值。这一变更使本年度净利润减少了7 370[(21 000-10 000)×(1-33%)]元。
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以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简更阐述、变更的日期、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变更后所采用的新会计政策及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包括采用追溯调整法时,计算出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会计政策变更对本期以及比较会计报表所列其他各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比较会计报表最早期间期初留存收益的调整金额。
(3)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包括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以及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对当期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4)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包括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日期以及为什么要对会计估计进行变更。
(5)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包括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各项目的影响金额。
(6)会计估计变更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7)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包括重大会计差错事项陈述和原因以及更正方法。
(8)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金额,包括重大会计差错对净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对其他项目的影响金额。
4.或有事项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或有负债的类型及其影响: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提供形成的或有负债;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对于或有负债而言,企业应披露以下内容: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或有负债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如果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则应说明其形成的原因及其产生的财务影响。

3:1999年10月20日,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将一张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向开户银行进行贴现。贴现票据金额为2 000元,到期为2000年6月20日。开户银行到期不能获得付款时,本公司负有代为支付的义务。
5.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对此,企业应说明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对一个企业的巨额投资、自然灾害导致的资产损失以及外汇汇率发生较大变动等非调整事项的内容,估计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说明其原因。

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本公司(泰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0年1月3日决定以人民币6 97
3.95万元受让由中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山利股份有限公司50%的股权。收购完成后本公司共持有山利股份有限公司60%的股权。这意味着本公司与山利股份有限公司在业务上可能发生战略合作关系,特别是山利股份有限公司“金融+高科技”的运营模式与本公司未来的发展路线不谋而合,使本公司主打业务与山利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6.债务重组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分别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分别披露以下内容:
对于债务人而言,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债务重组方式。包括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混合重组方式等。债务人需要披露债务重组是以哪一种方式进行的。
(2)因债务重组而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债务人可能发生多项债务重组,并确认多项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确认的资本公积总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确认的资本公积。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项债务重组交易都会确认资本公积,有些债务重组交易可通栏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是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增加额;对于其他企业,是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实收资本增加额。债务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债务转为资本,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总增加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所导致的股本(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支出。债务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或有支出,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汇总披露或有支出金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或有支出金额。
对于债权人而言,需要披露以出内容:
(1)债务重组方式。与债务人的披露内容相同。
(2)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在某些债务重组交易中,债权人可能发生债务重组损失。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披露产生的债务重损失总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债务重组的损失金额。
(3)债权转为股权导致的长期投资增加额及长期投资占债务人股权的比例。
(4)或有收益。债权人可能有多项债务重组涉及或有收益,企业会计制度仅要求汇总披露或有收益金额,不要求分别披露每项或有收益金额。
7.非货币易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非货币易中换人、换出资产的类别,即,企业在非货币易中,以什么资产与生产资产相交换。
(2)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金额,即,非货币易中换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补价、应确认的收益以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5:非货币易:本公司(黄河股份有限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辆福特汽车交换黄山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辆通用汽车;福特 汽车的账面原值为150 000元,在交换日在累计折旧为15 000元,公允价值为160 000元;通用汽车的公允价值为170 000元;本公司另外向黄山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存款10 000元,发生运杂费2 100元。
8.借款费用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披露以下内容:
(1)当期资产化的借款费用金额,即企业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当期已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的各项借款费用之和,包括应予资本化的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汇兑差额和辅助费用之和。如果企业当期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处于购置或建造过程的固定资产,应当披露这些资产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总额。
(2)当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对此,应注意以下问题:如果当期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固定资产,且各项固定资产适用的资本化率不同,应按固定资产项目分别披露;如果各项固定资产在确定资本化金额时适用的资本化率相同,则可以合并披露。如果企业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期间长于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期间,且在计算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各期,用于确定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均不相同,应分别各项披露;如果各期计算资本化金额所使用的资本化率相同,则可以合并披露。
9.租赁的说明
对此,企业需要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并进而分别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分别披露以下内容:
对于承租人而言:
(1)经营租赁;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后年度将支付的不可撤销经营租赁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
(2)融资租赁:每类租入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原值、累计折旧及账面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的余额;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还是年数总和法。
对于出租人而言:
(1)经营租赁:每类租出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账面价值。
(2)融资租赁;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最低租赁收款额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未实现的融资收益余额;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实际利率法、直线法还是年数总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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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后辞退员工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公司在重组之后辞退员工的这种行为当然需要支付补偿金,因为理论上即便是公司已经破产倒闭了,实际上都得给职工支付补偿金,补偿金依然是按照被辞退之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的,工作年限已经超过12年的,最多就是补偿12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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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组织部不同意辞职,可以要求辞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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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部或公务员管理部门不同意公务员辞职,一般是因为不符合辞职条件。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有上述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公务员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二、公务员符合辞退条件的,应当被辞退。按《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的,最大的不利因素是对仕途的影响。对重新选择职业也有一定限制。《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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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的重组意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债务重组什么意思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相关知识:债务重组主要方式 (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 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存货、金融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现金清偿债务,通常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如果以等量的现金偿还所欠债务,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二)债务转为资本; 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但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则属于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资本,不能作为债务重组处理。 (三)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 (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债务重组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企业资产重组、产权重组、资产重组的区别?
[律师回复] 成立公司是需要一定资金资本的,没有资金作为办事的前提,公司是很难周转的。在资金这一方面,企业上如果需要资产重组,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肯定是要按照相关流程办事的,那么,公司资产重组流程怎么走呢? (一)调查摸底,收集材料 对重组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资产财务状况、内部组织机构状况、人员状况、企业办社会状况、产品技术设备状况、企业管理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摸底。 (二)明确思路,设计方案 成立企业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得力人员,着手对本企业内部、外部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明确企业重组的目的与基本思路。 (三)职工讨论,上报审批 将《实施方案》送各有关部门听取意见,并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帮助下最后修订方案,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四)清产核资,界定产权 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资产清点、盘库、造册等。对准备进行重组的资产进行准确评估。 (五)拟定重组企业的股权结构 (六)通过产权交易市场,确定重组资产价格 (七)办理产权交割及法律手续 根据《产权转让合同》,办理产权交割,然后持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办理工商、土地、产权等变更手续。 (八)发布重组公告
破产债务重组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务重组,又称破产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 破产重组的法律性质 债务重组从本质而言,是一项法律活动,其是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改变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人)之间原有债权债务合同关系的过程。例如,以资产清偿方式进行的重组,是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变更债权、债务合同并依约履行的行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的重组,将债权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合同关系转变为股权投资关系;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重组,则是对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原有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变更。至于在主持下达成的重组协议及其履行过程,其法律属性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 债权人与目标公司债务重组这一缔约过程的核心是双方间重新进行的债权、债务确认。而该确认本身就体现着新的法律关系的产生。 破产重组的方式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3.债务转为资本;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其中前三种属于即期清偿债务,后一种属于延期清偿债务。 破产重组的会计处理 1.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日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应计入“资本公积”。债权人受让的现金资产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使用公允价值来分别确认资产处理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 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接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 5.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分别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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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内部审批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辞退员工的内部审批程序是各家公司自行规定的,对此法律并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但是公司辞退员工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单方面辞退员工,需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有其他过错行为,总之,辞退员工是需要有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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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制重组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是没有个人债务重组的,一般说到债务重组的问题都是指的公司或者企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 1.破产偿债。对于经营极差,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依法破产。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按照《破产法》中的偿债程序收回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冲减银行坏账准备金;企业的财政性贷款除按《破产法》中的偿债程序收回一部分外,其余部分予以核销,先冲减商业银行向银行的借款,银行冲减财政在银行存款(或增加财政向银行借款)。由于这部分贷款所对应的资产或实物已退出流通或根本不存在,表现为银行发行的货币中有一部分没有商品与之相对应,这部分损失实际上已通过通货膨胀而消化掉了。所以,既合乎经济学原理,也不会增加财政负担;企业的商业性债务可以按《破产法》中规定的偿债程序解决一部分,剩余的债务冲销债权方的坏账准备金。 2.债权转股权。对于负债过度,经营管理不善,无还本付息能力的一般性亏损企业或负债过度,但经营正常,尚有企业资产相对应,具备部分还款能力的企业,其金融性债务可视作沉淀贷款,通过“债权—股权”的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因政策原因而无法持有企业股权的金融机构,可以把债权折价转让给国有资产投资机构或经营机构,后者介入企业的经营、决策,利用自己的优势,提高企业经营效益。银行通过冲减呆账准备金或资本金承担折扣损失;财政性债务可以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采取不同的债务转化方式将财政性债务转化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如国家投资银行等)的股权;对于商业性债务,在大力清理三角债的同时,可以把企业之间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构成的一些经常性债务转化成企业法人相互参股,并采取兼并、合并等产权重组的方式对于经营亏损,贷款逾期不能归还,但重估净资产大于零的企业,将其净资产出售给兼并方,国家有关部门收回贷款本息。资不抵债的企业,债务采用拍卖的形式连同企业一起卖给兼并方,由兼并方负责还本付息。 3.减免债务。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等,使财务状况发生困难,但债权债务方有着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且双方在可预见的将来仍然会继续经营下去,债权方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债务,为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因采取立即求偿的措施,致使造成债权上的更大损失,通常对债务人会作出部分让步,以便使债务人重新安排财务资金并得以清偿债务。让步的主要方式有:通过双方充分协商,延长还款期限,降低或免除利率(利息),减免债务额度,以物(闲置物资设备)抵债,债权转移等。 4.托管或授权经营。托管经营是对于那些经营亏损,陷于困境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政府有关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通过协商有选择地委托效益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去管理。托管前,对被托管的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摸清家底,企业原有的国有资产权属及债权、债务等都不变更,托管方不负经济上的盈亏,双方仍然是各自的法人单位,各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授权经营就是除以上参与外,通过注入一定资金和把本企业的一些好的经营经验带入,积极参与被授权经营企业的经营,使它尽快摆脱困境。这种利用大企业的优势,扶持、帮助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重现生机,从而解决债务危机的做法也是一种间接的债务重组方式。 多数情况下,企业进行债务重组都是在生产经营困难的时候,随时有可能面临破产倒闭的时候,此时进行债务重组是事先要求企业债权人达成一致的,否则的话也是不能进行债务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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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目前因我公司集团总部部门结构重组,计划裁撤包括我在内的部分人员,针对公司计划按照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我有关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下问题: 1、我公司自2017年5月开始,经常性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发放工资,最迟一次延期2个月发放工资,且一直存在积压工资现象,我是否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及《辽宁省工资发放条例》等主张赔偿; 2、在公司工作期间(2015年12月)在未经过本人书面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公司未履行合同内相关流程,对我予以降职、降薪处理,设计不公平待遇,对此我是否可以主张赔偿(降薪可对比银行流水,降职可申请证人); 3、因工作需要,从2017年11月开始,除常规工作时间外,每天晚间21:00-22:00需要额外加班汇总数据工作,但公司内部规定,超出工作时间2小时以上才可以记为加班,因而人事拒绝记为加班,对此情况,我是否可以主张相应的经济补偿(可提供邮件收发记录、微信沟通记录作为证据); 4、2017年5月,我被跨部门调整至集团内部区域管理组工作,并执行内部职位异动,但未按照对应职位调整相应薪资,至今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执行薪资调整,对此,我是否能够以“同工同酬”为理由主张权利。 综上,如果公司向我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拒绝协商并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感谢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回答此问题。
[律师回复]
1:如果现在没有拖欠工资不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如果拖欠工资,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2:针对加班费一事,如果不证据证明可以主张。如果单位与你违法解除合同,你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有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商业银行的内部组织形式有哪些
一、决策系统
商业银行的决策系统主要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股东大会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股本招募中购买银行发行的优先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优先股东,购买银行发行的普通股票的投资者成为银行的普通股东。
花旗银行是典型的集团制银行股东大会的主要内容和权限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并决定有关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银行各项经营管理方针和对各种重大议案进行表决;修改公司章程等。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决策机构。
董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股东大会负责。商业银行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重要权力:确定银行的经营决策,董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银行的日常工作,但银行经营的重大问题要与董事商议,由董事会作出决策;董事会有权任免银行管理人员,选择熟悉银行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来具体管理银行;设立各种委员会或附属机构,如执行委员会、贷款委员会、考评委员会等,通过其对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
二、执行系统
商业银行的执行系统由总经理(行长)和副总经理(副行长)及其领导的各业务部门组成。总经理(行长)是商业银行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总经理(行长)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组织领导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在总经理(行长)的领导下,商业银行还要设置若干个业务、职能部门及部门经理。
三、监督系统
商业银行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和稽核部门组成。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内部管理进行监督。商业银行的稽核部门是董事会或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其职责是维护银行资产的完整和资金的有效营运,对银行的管理与经营服务质量进行的评估。
普通合伙组织内部是如何追偿的?
[律师回复] 特殊的普通合伙组织内部追偿和划分责任 一、对外部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一)主体清偿规则 这并不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所独有的,而是所有的合伙企业对外承担债务时都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所谓主体清偿规则,又称合伙财产优先清偿规则或者穷尽合伙财产规则,是指合伙所与第三人之间为设立民事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务,应由合伙所作为债务的清偿主体,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主体清偿规则,是由合伙所作为的民事主体地位所决定的。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和合伙积累的各项资产。 (二)合伙人对外所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合伙财产已经足够对外部第三人的债务进行清偿,则“对外”的责任承担完毕,转为内部的责任划分。如果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这种个人责任的承担按照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区分为两种情形: 1、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 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种“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承担个人责任的基本原则,除非存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它才发生改变。 2、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的情形 此种情形下,对外未被清偿完毕的债务应该由“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来承担。如果合伙人是单个的,他就要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合伙人是多个的,他们就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其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剩余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 其他合伙人由于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较之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对他们的责任承担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他们仅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事实上在适用“主体清偿规则”时,他们就相当于已经履行了责任,之后外部债权人并没有权利要求他们来承担其他的个人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的对外承担责任的方式是法律进行强制规定的,也是选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下必须要遵守的,它不能够通过合伙协议的其他约定而改变。 二、内部责任的承担方式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如何完成内部追偿以及其他责任分配,需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同时,法律对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情形下的内部责任承担方式并未规定。我们认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和“非故意或重大过失”两种情形下,合伙协议应该具有不同的考量。 1、存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对外首先以合伙财产承担了责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可能并未实际承担个人责任。因而我们认为,出于对合伙人质量和风险意识的警示以及对其他无辜合伙人权益的保护,应当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进行赔偿。由于无辜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仅是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因而这里要求追索的主体当然就应是合伙企业,即由合伙企业而不是其他合伙人来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进行赔偿。但是还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情形:例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若是首席合伙人,其作为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他代表合伙企业来自己是极其困难的,因而对这种情形要有特殊的应对之策。此外,对于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内部责任划分也可以在协议中有所体现。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造成的事务所债务,如以事务所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该合伙人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的赔偿责任。若事务所怠于提出赔偿要求的,可以按照程序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要求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提出赔偿要求,首席合伙人拒不执行的,可以更换首席合伙人;存在多个“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时,其对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的赔偿责任,其内部按照责任或者过错程度协商划分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平均承担。 2、“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也存在向参与该项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追偿的问题。但是我们认为,在该种情形下,由于合伙人并不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而 “轻过失”本身又是其他 合伙人所能够预料和承受的,基于合伙企业“人合性”的考虑,在以合伙财产承担责任后,合伙企业不宜再进行追偿,损失由合伙人共同承担。 由此,建议合伙协议作出如下约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事务所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以合伙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无权要求参与该执业活动的合伙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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