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中投标保证金多久退还

最新修订 |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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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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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签订合同的五个工作日后退还投标保证金。不管是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都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并且按照招标文件中缴纳的服务费进行退还。
招标项目中投标保证金多久退还

一、招标项目中投标保证金多久退还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各类招标项目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略有差异。

①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2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②对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规定,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速并不晚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后30日原额退还投标人。中标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招标文件规定签订合同,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招标文件规定交纳了招标服务费后予以退还。

③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7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第2款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4条: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经济补偿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20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综上所述,投标保证金应当在签订合同的五个工作日后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过程中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缴纳履约保证金,但不同类别的招标项目退还的保证金是有差别的,一般会在合同签订五天后退还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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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程序是怎样的
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代理公司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招标人组织资格审查、代理公司发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人凭通知书购买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候选人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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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您好 根据招投标法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必须公布中标单位和中标价?
[律师回复]
一、建设工程事项必须招标的范围:  凡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限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范围,经事项审批部门核准需要招标的,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  
二、建设工程事项必须招标的准则和规模:  
(一)新(扩、改)建工程事项施工造价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下同)以上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装修装饰、维修、改造事项,设备安装、计量机网络布线事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的。  
(三)园林绿化、临时建(构)筑事项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四)工程建设事项货物(与工程建设事项有关的重要设备、手续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  
(五)施工监理事项监理费20万元以上的。  
(六)建设工程询问、勘察、劳动等服务事项,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的。  
(七)建设工程事项设计,凡符合下列范围和规模准则的,必须实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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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寓居小区和工业小区,用地表积1万平方米以上(含1万平方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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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的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土地整理项目有没有招投标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组建评标委员会。法律。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评标,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评标。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并标明排名顺序,同时通知未中标人、法规另有规定的、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定标,或者放弃权利外。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公开招标的项目。 (十)开标。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工程担保。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评标日程,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提交评标报告,从其规定、土地、资金证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将项目审批。(十二)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规划,并在其现场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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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招投标流程是怎样的
招标投标是由交易活动的发起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标的特征和部分交易条件,而招标投标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招标投标活动具有严格规范的程序。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一个完整的招标投标程序,必须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六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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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招投标中,不可分割的项目可以不经过招投标吗
[律师回复]  招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 第二条至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实施条列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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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标准,招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是否有规定
[律师回复]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同时满足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两方面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的规定: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三类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如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三类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界定:
(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式有两种,分别是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
是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3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招标是指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说明招标的工程、货物、服务的范围、标段划分、数量、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等,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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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需要招投标的项目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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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某项目与某项目不可分割,可以不经过招投标吗
[律师回复]  招投标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  法律或者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3号)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 第二条至 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立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实施日期:2000年05月01日   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招标法第六十六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  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  不进行招标。  招投标实施条列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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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有哪些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组建评标委员会。法律。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评标,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评标。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并标明排名顺序,同时通知未中标人、法规另有规定的、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一)定标,或者放弃权利外。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公开招标的项目。 (十)开标。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工程担保。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 (七)投标人资格预审,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评标日程,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提交评标报告,从其规定、土地、资金证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将项目审批。(十二)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规划,并在其现场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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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怎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土地整理项目招投标的程序怎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组建评标委员会。法律。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评标,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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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评标。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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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并标明排名顺序,同时通知未中标人、法规另有规定的、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十
三)发出中标通知书,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
一)定标,或者放弃权利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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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组建评标委员会。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公开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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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开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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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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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工程担保。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签订合同,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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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标人资格预审,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评标日程,由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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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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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提交评标报告,从其规定、土地、资金证明: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将项目审批。(十
二)中标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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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规划,并在其现场监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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