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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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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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民法典》(年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的规定,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对夫妻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主要有五种,包括隐藏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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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少分或不分的情况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如小明背着小红馈赠给别的女人金银首饰、汽车、房屋等,金额不大的尚且不论,但如是赠与价值较大财物的话,小红是可以向法院诉请主张赠与无效的,当然受馈赠方是善意有偿取得的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如还有隐藏、转移的行为,小红还可以主张小明少分或不分共同财产的。

二、无错过方请求赔偿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如一方有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要请求损害赔偿。如小明与小红是夫妻,小明与婚外异性同居,小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如小明仅仅是通过微信或其他网络工具与其它异性发生暧昧行为、偶然或偶发性的有一 夜情的发生,这种情形是与法条中规定的“与她人同居”不相符的,法律规定的同居行为是指长期、持续、较稳定地共同居住,通俗的说法就是偶尔、次把次的出轨必然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但不符合法定的能主张损害赔偿的条件。

原则上,在夫妻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一般都是均等的分割。当然,若有一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开始实施)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如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这些属于法定不分或者少分财产的情形。除此之外,就算夫妻因为一方具有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此时也无法直接导致不分或少分财产。法律中规定的,这种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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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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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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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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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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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解决,并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冲突,不再适用,其余各项还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时的依据, 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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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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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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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作者按:我认为此规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财产为5,另一方财产为3,差额应为2,财产为5的一方给对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为5,财产多的一方变为3,是又不公平了。这是立法者的一个失误,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虑,必有一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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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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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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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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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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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有法律、法规授予的职权。
  
二、存在的必要性:
  
1、自由裁量权,需要与相应的现实相适应。
  
2、效率是行政的生命。行政执法能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
  
3、有限的法律只能做出一些较原则的规定,做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主体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做出更有成效的管理。
  
4、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和法律精神及自己的理性判断加以灵活处理,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有自由裁量权。
  
三、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在行政处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括在同一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不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
  
2、选择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的权力,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3、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律、法规均未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5、对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这样行政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对具体执行力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有行政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四、基本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仅为正当目的。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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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了那些情形?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书包括的情形主要有合同终止的解除、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除、预告解除、即时解除等。《劳动法》第23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合同的终止可以看作是特殊的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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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前财产包括哪些财产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财产包括哪些财产,怎么如何界定 1、个人婚前财产中婚前取得的财产 不动产以及某些动产的取得日期是有据可查的,如:汽车、房产(房产证或备过案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存折、公司股份,这些财产在资料上记载有明确日期,只要早于结婚的日期,就无需其它证据。 其它动产如珠宝、古玩、家电等,正规发票显然是最容易取得而又有力的证据。若没 有发票则需要其它证据证明,比如合同、支付凭证(最好是银行转账凭据)、收据等,此时 婚前有一定价值,它的证明效力明显比合同、收据等非官方出具的材料高。 2、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 婚前财产在婚后并非不会变化,例如: ①婚前的存款婚后到期了,取出来重新存入, 就变成了婚后的存款; ②婚前的钱在婚后买了车; ③婚前的房产在婚后卖了; ④股市上不断 买卖股票、存取现金…… 以上情况只要一方能证明婚后取得的财产是由婚前的财产转变而来, 仍然视为其婚前 个人财产。在以上示例中需要如下证据: ①旧存单复印件、取款及存款时银行所有凭据(最好存取款在同一天同一个银行同样 的金额)、新存单。 ②婚前存单、取款凭据(取款总金额大于或等于汽车价格)、汽车发票。 ③旧房产证复印件、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复印件、税费缴纳凭证、存款凭据(建议当 日将全部房款存入银行)。 ④股市问题比较复杂,最简单的办法是只取不存,这样确保在婚前开的账户内本金始终都是个人财产;如果要存入婚前财产,务必参照 ①、 ③保存证据;如果存入了,万一发生 争议就很难扯清楚了。但是,即便本金全部是个人财产,炒亏了个人承担,赚了的部分却 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以免日后出现纠纷无据可依。 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财产属于个人婚前财产: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的劳动所得,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等。还包括,婚前各自为结婚所购置的财产为个人婚前财产; (2)复员、转业军人从部队带回来的医疗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 活时间较短的军人的复员费和转业费为个人婚前财产; (3)离婚时,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职业上的用物为个人婚前财产,当然, 贵重物品除外; (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不可分离的婚后所得财产,和未获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为个 人婚前财产; (5)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包括合法的书面约定和双方均承认 的符合事实的口头约定为个人婚前财产。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夫妻在结婚之前取得的财产,那么一般是认定为属于婚前财产,也就是夫妻个人财产。而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财产,即是使用婚前财产在婚后取得的财产,那么也是认定为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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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少分或不分遗产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2、不均等分配时可以少分。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此时,其他的继承人就只能少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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