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标的超过实际损失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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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诉讼保全标的已经超过了实际损失的话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法院对超过的部分解除相关措施,在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递交的申请书以后,也会及时通知原告的,如果情况属实,对于超过的部分法院肯定会解除强制措施的。
诉讼保全标的超过实际损失怎么办

一、诉讼保全标的超过实际损失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采取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

人民法院所保全的财产跟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应该是一致的,比如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是10万元,法院查封的这套房产价值好几百万元的话肯定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说也不会出现这种情况。认为法院采取的保全措施已经超过实际损失的,要举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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