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开货款的违约金发票吗?
货款合同的违约金是可以开发票的,收取违约金时,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在开具发票时区别对待:
1、一般地,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
2、提供服务性业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并计入营业收入;
3、因资金往来而收取的违约金,应开具服务业发票,按金融保险业计征营业税。
这里要注意,如销售货物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未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而收取的违约金,则不需要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二、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 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也不是所有的货物买卖合同在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都可以开发票,如果签了货物买卖合同以后,对方从一开始根本就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买卖合同还没有开始对方就违约了的话,这时候对于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是不可以开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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