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诉讼费标的额写错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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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诉讼费标的额写错了需要将写错的文件销毁,重新来进行书写,并且盖上法院的章,这样的话才能够发生正确的法律效力。或者如果以错的相关的法律文书来发给当事人,那么当事人是可以提出一定意义的。
法院诉讼费标的额写错了怎么办?

一、法院诉讼费标的额写错了怎么办?

法院诉讼费标的额写错了需要将写错的文件销毁,重新来进行书写,并且盖上法院的章,这样的话才能够发生正确的法律效力。债务诉讼的标的错误的话,债务人可以提出异议的诉求。在民事执行中,债务人以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因清偿或超过申请执行时效而丧失强制执行力提出实体抗辩的应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并无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建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完善实体上的救济制度。债务人异议之诉,其诉讼标的是债务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执行依据已经丧失强制执行力,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权的请求,即确权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债务人,而义务主体是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所有的人。该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而其内容则是债务人想获得的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权权利之确认。

二、财产保全价值高于诉讼标怎么处理?

财产保全标的物价值高于诉讼标的的,法院会按以下方式处理:

1、涉案财产是可分的,法院只需要保全与诉讼标的相当的财产,其他可分财产不予保全。

2、涉案财产是不可分的,被申请人有其他财产的,法院会保全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

3、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财产的,不论标的物价值多高,法院都可以一并实施保全措施。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在当代社会对于法院来说,他们受理案件都是需要收费的,这个费用就是法律当中所规定的案件的受理费用,按照诉讼的标的额度来进行费用的收取,如果诉讼标的额写错,那么继而会导致诉讼费用的缴纳发生错误,因此一定要在这方面非常仔细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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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规定原告后,人民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由于现代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电话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所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告获取被告的联系电话也比较容易,目前,电话方式已成为传唤被告到庭领取应诉材料的首选。因此,笔者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也应是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一项内容。那么,原告在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应诉的被告名称不一致,应该如何处理呢有人认为,如果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能够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被告也按时应诉,只是在诉讼过程中以其与原告的被告名称略有差异为由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一般应对被告的主张进行核实,如果被告主张属实的,应当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只有原告拒不更正的,才能裁定驳回,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笔者认为,法律是严肃的。如果原告在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不大,可以告知原告更正被告名称,如果原告拒不更正的,可以直接裁定驳回,如果原告及时更正的,不宜裁定驳回。如果原告在书中载明的被告名称与被告名称相距太大,以至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根本就不存在的,或者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联系方式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则应视为原告无明确被告,可裁定驳回。就本案而言,原告错将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写为郑州海源石化有限公司的名称,错了三个字,导致无法送达应诉通知等诉讼材料,也无被告来应诉,并造成了对一个错误的被告予以登报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浪费了司法资源,则应视为原告无明确被告。通过这个教训,想必原告在以后的诉讼中会加倍仔细认真的,读者朋友们也会以此为戒的。中原区黄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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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中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职权裁定财产保全,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错误的,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在采取诉讼中财产保全措施前,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在发生诉讼中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中得到赔偿。以上是保全错赔偿起诉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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