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出差钓鱼触电算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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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员工钓鱼是属于工作原因的话,那么被触电受伤,那么就属于工伤,但是如果员工出差钓鱼只是为了游玩享乐的话,那么就是属于个人行为和用人单位没有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工伤赔偿。
员工出差钓鱼触电算不算工伤?

一、员工出差钓鱼触电算不算工伤?

不是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不仅不能算工伤,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并不是所有的在工作期间受伤,用人单位都会是做工伤,具体是否属于工伤行为要根据工伤判定的相关部门来进行确定是否属于工伤,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来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赔偿,如果不属于工伤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没有义务对员工进行相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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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无过错责任)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知,只要供电公司从事的是高度危险的作业,其就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高压线正在输电,显然是危险作业;你儿子肯定不是故意的。因此,供电局是有责任的。  
二、如何判断是不是高压电的标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民法通则》第123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  这明确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高压”的高度危险程度应以1千伏以上为判断标准。对于1千伏以上的触电事故,法院审理时应对从事高度危险的作业方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供电局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规定。  本案中,如果是高压电,对于这样具有高度危险的电力设施,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受害人便无法自救,供电公司应该对此种潜在的危险隐患具有预见性。虽然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可能符合国家标准,也可能作出了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的规定,但按照无过错原则的规定,法院不能免除其对李某家属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禁止垂钓的标志,供电局更要承担责任了。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  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产生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大小确定各自的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供电局在鱼塘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本身就存在过错。如果有标志,你儿子还去钓鱼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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