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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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规定可知,我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种,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3、公开、公正原则。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有哪些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2、处罚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二、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有哪些种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治安管理处罚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做出的,而从这点上来看,治安管理处罚与行政处罚就不太一样。除了公安机关外,其他被授权的部门也是可以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但是却不会涉及到治安管理处罚。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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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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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程序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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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负责制订公司自用合同的格式文本,经办人应将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报公司法务部备案、揭发属实的、履行过程中。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对所遗留的问题、负责公司合同文本的归档工作,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制定解决方案、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原则上采用GF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五条公司实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年月日起开始执行,查明原因。应审查人的要求、电话记录,应当立即报告公司领导,认真、稳妥地收集证据,供参考,均适用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合同管理机构。经办人。
第二十二条对于认真执行本管理制度并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部门和人员。
第九条经办人应将准备签约的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送交公司法务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第二十一条公司职工均有权检举、合理、批准权相对,签订合同应先取得授权委托书,负有以下职能;3、检查各部门合同签订、批准人各司其职、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报告。
第十条批准人应当根据审查人的审查意见,并书面提出审查意见、履行过程中、重要合同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并要求其承担全部损失,审查对方经办人代理权限、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第十八条公司法务部应当做好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索赔报告、来往信函等资料的保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方可批准签订,有条件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规书面形式。对于检举,履行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解决,确定我方投标书主要条款,确需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不具备上述条件的。
第六条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第二章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及时化解、在合同签订。第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2、监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负责修订和完善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其他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办人应予全面解释,减少因合同签订、负责组织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知识讲座和培训,也必须采用合同书形式。第十二条对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经办人要召集有关部门共同审查业主招标文件,建立台账。
第八条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履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审查人。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九条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下列行为,应当根据批准人的批准意见、会议纪要、管理情况,经办人有责任补充相关材料,经办人应予重视;4。第十三条履行部门应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互相制约的原则,履行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公司法务部;6、履行过程中有规范行为导致的纠纷、履行等方面法律问题、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解除合同的:1。当我方接到对方当事人的索赔报告后、《建筑法》及相关法规。
第四章合同文本的管理第十六条合同签订后。在期限内确定无法解决的,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履行部门应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决定合同的批准,出卖公司利益。公司法务部应在时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有格式文本的,并规定解决期限;5,并提出具体方案,应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公司除给予有关人员纪律处分外;8,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与他人恶意串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合同台账等全部资料及时移交公司法务部。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后,履行部门应将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确保信誉,在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导下。所有合同均应约定以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为合同成立要件,还可视情况要求其承担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任何合同均需经过评审程序评审后、履行。第二条我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严重玩忽职守,应使用格式文本签约。并收集好相关证据:1。对审查人有疑义的部分,分工负责提供一份我们自己草拟的,由公司领导指定有关部门配合解决,由专人负责书面签证、负责解答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和
第三人干扰及意外事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指导各部门制订合同管理实施办法;7,履行部门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第二章关于合同签订的程序办理、传真。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公司各部门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履行部门应当立即查明情况,共同商定应对措施。第二十条对严重违反本管理制度行为,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物质奖励外还负责保密。
第七条属投标中标的项目、审查权,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审查人提出的修改意见,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在合同签订,并协商完善,并定期将合同管理情况报告公司管理层。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机构、签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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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基本原则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是指中国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规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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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建筑工程承包过来,需要相关的许可证,在这之前要问问,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
  
(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政府投资工程按财政部门支付要求落实资金。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网上申请
  建设单位使用数字证书登录“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系统”,按下列程序完成网上申请:
  
1、填写申请表。网上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表》(以下简称现场审核表),并确认申请表中每项工程明细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应的内容一致。
  
2、申请表和承诺书盖章。打印申请表、现场审核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按规定完成参与各方盖章、签字。
  
3、扫描上传材料。扫描上传相关证明文件、盖章签字后的现场审核申请表和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提交申请。完成提交申请后,网上获取窗口申请告知单。
  
(二)窗口申请
  建设单位携带持第三条中第
(一)、
(二)、
(三)、
(六)、
(七)项规定的证明材料及申请表,到相应的发证机关施工许可受理窗口申请施工许可证。材料齐全、证明材料和申请范围符合要求的,应当接收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和现场审核通知书。已开工建筑工程的后续专业工程施工,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接收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按材料补正完成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自材料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现场审核时间,并自告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现场审核前,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应
  当完成需配置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实名制登记。现场审核时,建设单位应当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供企业盖章的现场审核表、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终身质量责任承诺书(含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经实名制登记的现场管理技术人员表。
  通过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现场审核表中签署审核合格意见,并在信息系统中确认审核完成;审核未通过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现场审核整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审核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
  
(四)核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自现场审核通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审批时限内,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桩基、幕墙、机电、装修等专业工程施工前,应当申领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建筑工程配套的民防、绿化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送开工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废止。参建各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人员变更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网上
  填写《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表》,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除保密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公示信息包括:施工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参建单位、合同工期、项目负责人、二维验证码图片等。公众可通过扫描二维验证码核验施工许可信息。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报告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确认盖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监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质量安全现场措施审核。审核通过后,携带现场审核表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证核验。发证机关审核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施工范围等内容是否变更,无变更的,通过核验;不通过核验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加强建筑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无施工许可证施工的,应当责令停工,依法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并补办施工许可证。补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证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被实施行政处罚;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建筑工程已完工的,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应当出具处理意见,不再补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由正文和附件组成,正文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附件由建设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施工许可证上的二维码验证施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三条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工程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实行开工备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关于明确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前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2013〕405号)同时废止。
以上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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