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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1、治安管理处罚简易程序。
如果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被处罚人承认违法事实的,可以当场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下的罚款,被处罚人无异且不涉及其它违法犯罪的可当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可当场处1000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实施当场处罚应当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2、普通程序。
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告知。
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
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
(4)执行。
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时,公安机关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并且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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