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小孩有继承权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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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晓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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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婚生的孩子,在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当然此时其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在通常情况下这是按照非婚生子女对待,但是,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看,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而,作为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也是享有继承权的。

重婚罪的小孩有继承权吗

一、重婚罪的小孩有继承权

认定一方存在重婚行为,而同时也与第三人生育了子女的,通常这样的子女是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而,作为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也是享有继承权的。

因此,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但却不一定就是一方一半,这还要视子女的多少来具体分配。因为除了子女还可能有其他继承人

二、继承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嘱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重婚属于法律行为,除了会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外,多数重婚行为因为涉嫌构成犯罪——重婚罪,往往当事人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重婚关系下,存在与他人生育了子女的可能。虽然,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我国对于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也是基于了保护的。同时也明确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由此可见,即使是重婚生育的子女,对自己的遗产也是享有继承权的。不能因为父母关系不合法,就否认非婚生子女应当享有的权益,这样显然对非婚生子女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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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小孩有继承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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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孙子可以继承房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孙子并不在祖父的法定继承范围内,因此遗嘱方式行不通。如果要留,可以适用遗赠。遗赠的话,写个遗赠合同就可以了,怕亲戚说的话就拿去公证。
家住某省会城市的付爷爷与老伴用毕生积蓄,在位于城市中心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商品住宅,新房子入住后,时常成为家庭成员聚会的场所,这让老俩口尽享天伦之乐,这样的幸福时光总是略显短暂,付爷爷的老伴不幸因病过世,这让付爷爷悲痛万份。
付爷爷有一双儿女,并有一个可爱的孙子和外孙女。老人考虑到自己年纪也很大了,并且身份状况也不是特别的好,于是开始考虑自己的身后事。
付爷爷留下遗嘱的行为,反映了自己的真实意愿,这种行为并无不妥,但本案所涉这份遗嘱可能面临效力上的严重瑕疵,原因在于这套房产是付爷爷于老伴生前二人共同购买的,所以房产属于二老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付爷爷只拥有这套房屋一半的产权,另一半应作为付爷爷老伴的遗产处理,由于付爷爷老伴并未留下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付爷爷及其儿子和女儿三人。
付爷爷此时如果想将这套房产全部留给孙子,必须取得儿子与女儿全部放弃继承其老伴遗产的书面声明。若其子女不同意放弃继承,那么付爷爷所立遗嘱所涉这部分就是无效的,只能将自己所属的份额留给孙子。
在实际操作中,付爷爷有两种方式可将房产留给孙子。一种是采取本案这种立遗嘱的方式,为了增强遗嘱可执行性,可以办理公证遗嘱或委托律师协助处理二是可以采取赠予办法,这和方式优点是,老人在世时就可以将房屋赠予给孙子,并办理相应的过户手续,具体操作涉及到公证及税费等繁杂问题,为了稳妥,建议可以委托专业房产律师代为办理相关业务。
房产如何让孙子继承如想要手中的房产给孙子继承,就必须要通过遗赠的方式,这样百年之后孙子才能顺利成为房产新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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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公证可以重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
一、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的几种观点
围绕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实践中公证人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继承权公证不能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公证处已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了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公证书出具后,其效力已经发生。特别是继承权公证书,具有裁判文书的性质,一经生效,不能改变。当事人领取了公证书后,应及时去有关部门办理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现因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造成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其责任应由继承人承担。对同一事实,公证处不能出具两份不同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提讼,要求裁决。如遗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是非法的或是因继承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变动后的财产不能算遗产,而属于非法所得,应收归国有。
(二)继承权公证可以重办如果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不管造成遗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是事实,否则,当事人也不会要求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再一次支付公证费。并且,有关办理遗产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部门也并不认为公证文书是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不能改变。这些部门认为,既然他们是继承人实际得到遗产的责任部门,就一定要搞清楚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了变化,则公证书也应作相应的修改。继承人得不到遗产,只能来公证处要求针对遗产发生了变化的情况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如公证处拒绝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势必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
再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来看,公证处既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当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重新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变动后的遗产情况。
(三)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要视遗产变化的情况来看这种观点认为,如果遗产仅发生数量上的变化的而引起变化的原因又非出自当事人自身,例如存款利息变化、股票增配股等,对此,所有继承人既无异议也无变化的,可以为其出具补正公证书,不改变已经公证的继承事实而仅提供给有权处理遗产的相关部门使用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矛盾。
如遗产的种类发生了变化,例如原来公证的遗产标的是不动产,现在后又发现了新的遗产标的是动产,则不管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应视为新的继承,继承人应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
二、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定性看公证能否重办
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重办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权利性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主观主义的继承权和客观主义的继承权之争,也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和拟制所有权之争,对此,我国《继承法》和作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渊源之一的《最高人民》的解释也有矛盾。笔者在学习了梁慧星、王利明、巫昌祯等我国多位法学专家的理论后,比较倾向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是非现实之所有权而为继承既得权这一观点,所以笔者同意前述第二种意见。
再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我们根据《继承法》和《公证法》的规定,证明了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事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人并没有凭继承权公证书去实现继承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实际上还停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阶段,也就是说继承人的权利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仅仅是遗产。根据物权理论,物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空白的,因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上仍存在所有权。由于继承人没有实现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仍为非现实之所有权,遗产的所有权却并没有发生变化。据此,不管遗产的形式发生了什么变化,只要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变化情况均无异议并再一次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我们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
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重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
一、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的几种观点
围绕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实践中公证人员的做法也不一致,归纳一下,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一)继承权公证不能重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继承人死亡后,公证处已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了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公证书出具后,其效力已经发生。特别是继承权公证书,具有裁判文书的性质,一经生效,不能改变。当事人领取了公证书后,应及时去有关部门办理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现因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造成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其责任应由继承人承担。对同一事实,公证处不能出具两份不同的公证文书。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人民提讼,要求裁决。如遗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是非法的或是因继承人的行为造成的,则变动后的财产不能算遗产,而属于非法所得,应收归国有。
(二)继承权公证可以重办如果遗产情况发生了变化,不管造成遗产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原来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实际上已不能使用是事实,否则,当事人也不会要求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再一次支付公证费。并且,有关办理遗产申领、登记、过户等手续的部门也并不认为公证文书是裁判文书,一经生效,不能改变。这些部门认为,既然他们是继承人实际得到遗产的责任部门,就一定要搞清楚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了变化,则公证书也应作相应的修改。继承人得不到遗产,只能来公证处要求针对遗产发生了变化的情况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如公证处拒绝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势必引起社会矛盾的激化。
再从《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来看,公证处既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证明当事人继承的情况,当然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重新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变动后的遗产情况。
(三)继承权公证能否重办要视遗产变化的情况来看这种观点认为,如果遗产仅发生数量上的变化的而引起变化的原因又非出自当事人自身,例如存款利息变化、股票增配股等,对此,所有继承人既无异议也无变化的,可以为其出具补正公证书,不改变已经公证的继承事实而仅提供给有权处理遗产的相关部门使用以解决当事人的实际矛盾。
如遗产的种类发生了变化,例如原来公证的遗产标的是不动产,现在后又发现了新的遗产标的是动产,则不管发生变化的原因是什么,应视为新的继承,继承人应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
二、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权的定性看公证能否重办
继承权公证是否可以重办的问题,实际上是如何看待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权利性质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争议,有主观主义的继承权和客观主义的继承权之争,也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和拟制所有权之争,对此,我国《继承法》和作为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渊源之一的《最高人民》的解释也有矛盾。笔者在学习了梁慧星、王利明、巫昌祯等我国多位法学专家的理论后,比较倾向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的权利是非现实之所有权而为继承既得权这一观点,所以笔者同意前述第二种意见。
再结合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继承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权公证,我们根据《继承法》和《公证法》的规定,证明了遗产由继承人继承的事实。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继承人并没有凭继承权公证书去实现继承权,这种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实际上还停留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阶段,也就是说继承人的权利并没有发生变化,变化的仅仅是遗产。根据物权理论,物之所有权是不能存在空白的,因而,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遗产上仍存在所有权。由于继承人没有实现继承权,继承人享有的权利仍为非现实之所有权,遗产的所有权却并没有发生变化。据此,不管遗产的形式发生了什么变化,只要所有继承人对遗产的变化情况均无异议并再一次提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申请,我们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其重新办理继承权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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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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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继承房产公证后能重新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除非公正程序本身存在可以推翻的理由,否则公证具有很高的效力,依据相关法规,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
但公证不等于产权过户,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不受保护。产权变更登记以所有权证为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销,或者重新办理公证,单方行为无效。
公证有两种情况:
1.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有权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撤销原遗嘱,也可以通过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是遗嘱的内容失去实际意义
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继承房产公证后能重新公证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能,除非公正程序本身存在可以推翻的理由,否则公证具有很高的效力,依据相关法规,
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与房产有关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房产公证虽然不是房产交易的必须环节,但经过公证处的审查,当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风险,且经公证的购房合同或是协议可以直接向申请执行。
但公证不等于产权过户,我国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未变更登记,不受保护。产权变更登记以所有权证为准,在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的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到公证处办理撤销,或者重新办理公证,单方行为无效。
公证有两种情况:
1.遗嘱公证,立遗嘱人有权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变更、撤销原遗嘱,也可以通过将房子转让给其他人的方式是遗嘱的内容失去实际意义
2.赠与公证,在公证后,虽然赠与人不能撤销公证,但如果没有及时更名,赠与人实际上是可以把房产再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受赠与人只能向赠与人索赔,无权向第三人主张房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与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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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小孩继承权分配
离婚后小孩的继承权分配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遗产继承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遗产分配中,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若是对离婚后小孩继承权分配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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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起诉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起诉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问题解答如下, 由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的能要求重新开庭吗
不能。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其继承人承担其诉讼,此时已死亡当事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其继承人有效,所以该继承人继续参加诉讼时不能要求重新开庭审理。
相关法律可参考:
诉讼中止的原因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对中止诉讼的原因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裁定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继承人表示愿意参加诉讼的,则诉讼程序将恢复进行;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不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诉讼不宜继续进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一方当事人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则不能亲自参加诉讼活动,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法定代理人确定之前,诉讼程序暂时停止。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被宣告破产等原因终止的,其权利义务应当由承受其实体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清算组等承担,在尚未确定承受人的情况下,中止诉讼。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一方当事人因此而不能如期参加诉讼活动的,应当中止诉讼。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本案与其他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有牵连,这些案件的处理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如果这些案件尚未审结时,就难以对本案作出正确的处理,只能中止诉讼。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人民根据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灵活掌握。人民认为诉讼应当中止的,则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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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生的孩子,在没有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下,也是享有继承权的,当然此时其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在通常情况下这是按照非婚生子女对待,但是,结合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看,由于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而,作为非婚生子女对亲生父母的遗产也是享有继承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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