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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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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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而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就会生效。根据我国《专利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来看,专利申请经过相关审查后,没有发现存在驳回理由的,那么就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专利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一、专利权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1、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性审查未被驳回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登记和宣传。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四十条规定,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拒绝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决定;设计、发放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进行注册和宣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申请专利时是否必须请代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办理。按照《审查指南》中有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法人在中国大陆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可以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普通代理机构办理;其他专利申请人除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以外,也可以由申请人自己直接办理。

有的人认为外国人在我国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但是,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和外国其他组织在专利权的保护上可以享受国民待遇,即与本国国民一样有权申请专利,从而获得专利保护。因此,外国人符合《专利法》中规定的情形,也是可以依照《专利法》在我国申请专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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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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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事想向你请教,我向专利局申请了一项专利,目前已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需要从哪些程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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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规定: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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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相关阅读:哪些情况可以被认定为“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从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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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从多长时间开始计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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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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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
(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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