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与业主方某公司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承接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与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2020年9月19日,杨X与业主方就其承包工程进行结算,因对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需支付金额不符,遂引发本案二审,并委托聂嘉仪律师代理。
本案存在诸多核心辩护难点。其一,二审时效紧迫,需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工作。不仅要全面研究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还要调取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从一审到再审的多案诉讼材料,时间十分紧张。其二,证据繁杂,涉案工程历经多年,涉及的财务凭证众多且不健全,给证据梳理和分析带来极大困难。其三,当事人记忆模糊,由于时间跨度长,上诉人公司负责人对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记忆不清,难以提供准确有效的线索。
聂嘉仪律师为破解这些难点,构建了清晰的辩护逻辑。首先,在接受委托后,聂嘉仪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相关法院,调取一审判决书及全部证据材料。考虑到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在涉案工程上有从一审到再审的诉讼,聂嘉仪律师又分别到二审、再审法院调取相关全部材料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这些材料的全面分析,聂嘉仪律师对涉案工程款支付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
其次,聂嘉仪律师多次约见上诉人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交流。聂嘉仪律师引导负责人充分回忆当时工程款支付的细节和流程,不放过任何一个可能的线索。经过反复交流和对银行转账明细的反复研究,公司负责人回忆起一个重要情况:业主方公司每次支付工程款都支付到业主方与上诉人公司的共管账户,且该共管账户未经业主方公司授权无法转出款项,同时大部分工程款是业主方公司与杨X直接结算。
最后,聂嘉仪律师仔细审查银行明细发现,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聂嘉仪律师通过仔细对比其他支付凭证中被上诉人杨X的银行账号,确认这两笔款项在收到当天就直接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
在与办案机关的沟通中,聂嘉仪律师将上述辩护意见清晰准确地呈现。聂嘉仪律师详细说明了案件的来龙去脉、证据的分析过程以及关键转账的认定依据。最终,法院支持了这两笔款项已向被上诉人杨X支付的事实,为客户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这一结果与聂嘉仪律师高效调取多案材料、反复沟通工程付款细节、深挖证据的工作紧密相关。如果没有聂嘉仪律师的细致工作,这两笔款项很可能无法被认定为已支付,上诉人公司将面临额外的经济损失。
本案在法律适用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典型价值。在法律适用上,本案为类似建设工程纠纷中关于工程款支付事实的认定提供了参考。面对跨时久、财务凭证不健全、当事人记忆模糊等情况,如何通过深入调查和证据分析来准确认定事实,具有借鉴意义。在社会治理方面,本案体现了律师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交易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纠纷,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提醒企业在工程合作中要规范财务管理,保留好相关凭证,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