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案件都要公开宣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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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任何案件都要公开宣判的,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即便是不便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最终法院也应当公开宣判,这体现的司法公正和透明。法院审理案件有一定的期限,经过控辩双方答辩,法院休庭,择机出具判决书。对未成人犯罪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
任何案件都要公开宣判吗?

一、任何案件都要公开宣判吗?

法院审理的所有案件都要公开判决。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没有任何规定可以不公开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2、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3、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二、法院审理宣判程序是怎样的?

1、起诉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后15日内提起诉讼

2、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案件由审判员或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3、开庭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开庭审理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4、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任何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判,这在刑诉法民诉法中有明文规定。当然,有些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比如威胁国家秘密,未成人犯罪等,虽然是不公开审理,但是经过审理决定判决的,也应该公开进行,否则就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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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做劳动合同法,因为本人学历有限,我想在这里咨询一下,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
[律师回复] 一部法律总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劳动合同法既是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法;也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保护,如何在执行法律中令企业处于主动地位,需要对法律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要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作出相应的调整,要及早准备、精心策划,充分利用企业的管理权,把执法成本降到最低限度。

一、着手做好劳动合同文本的起草、修改工作(劳动部门会有范本,但具体仍然要考虑企业的实际作相应的调整);

二、精心设计好劳动合同起止时间,便于管理。这是很容易被忽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举个例子,通常有许多企业不加思考把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设定为一年的开始至年终(即从1月1 日至12月31日),作为使用民工特别是外省民工为主的外来企业是非常不利的。
中国人讲究过春节,春节离家再远,回去的路多艰辛都要回家过年,合同期限在春节前的十二月终止,正好应对了民工回家的时机,民工可以提前终止合同领足了工资和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甚至如果企业不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他还有足够的时间打一场官司赚一笔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然后美美的回家过年,可怜老板最后两个月没人做工完成不了订单赔违约金。
如果把合同终止的时间设定在三月底,情况则完全不一样。春节通常是在每年的阳历的一月底或二月初;而春节的法定假期是三天,再加把两个星期
六、
(日可并在一起也假期不碍是七天,民工通常做不到七天后即回来上班,在此情况下,企业即可以行使管理权,以员工不按时回来工作以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变被动为主动。

三、根据具体的员工的情形,做好有固定期限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衔接。
再举一个例子。一个二十岁的女子,如果我们第一次订的合同是一年;第二次订合同是二年;第二个合同期满时这个女子才二十三岁,还不到急着回家谈婚论嫁生小孩子的年龄,她有充分的可能和机会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如果我们把第一次订的合同期限设计为三年;第二个合同期限为五年;也就是说第二个合同期满的时候她已经二十八岁;通常女孩子二十
五、六就要结婚生子;因此第二个合同期她能不能做完是值得考虑的,由第二个合同转为第三个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相对会小很多。当然我这个分析没有绝对,只是相对而言。

四、关于社会保险,要做好充分的说服工作。

五、做好管理的基础工作特别是规章制度的订立工作。

十、发挥律师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辅导作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1、起草、审议劳动合同文本;

2、进行劳动合同见证;

3、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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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不公开宣判是啥意思?
案件不公开宣判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不会公开判决,但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实践中,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时候,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都是要公开进行的,也就是允许其他人到庭旁听,这其实是按照审判公开原则中的要求来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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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表妹最近大学毕业之后开始找工作了,他工作的地方离家里挺远的所以就在公司附近租房子住,现在要签订租房合同了,请问宣武区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有什么呢
[律师回复]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说明住房的墙壁、门窗、地板、天花板、厨房和卫生间的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简要列举住房内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写明这套住房为何种产权,产权人是谁,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由于承租人不希望频繁搬家,而出租人也不希望在短时间内又要寻找新的房客,双方都需要有一段比较稳定的时间,所以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将住房退还给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则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经协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继续租赁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没有找到合适的新住处,出租人应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较长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讨价还价,要求给予一些优惠。但从承租人的经济承受能力角度考虑,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经济负担相对较小。
6、住房修缮责任出租人是住房的产权人或产权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缮住房是出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前应对住房及其内部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保证自己今后能够正常使用。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7、住房状况变更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8、转租的约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而是想通过转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这种转租行为影响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双方应该在合同中对转租加以规定。如果允许转租,双方可以协商确定一个分享转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许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则有权终止租赁合同。
9、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10、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如果承租人由于工作等的变动需要与他人互换住房,应该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换房后,原租赁合同终止,出租人和新的承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以上是宣武区签租房合同注意事项
被建筑楼三层的砖头砸伤了,在搬砖来着,不知道怎么赔偿,想知道宣城市工伤待遇的费用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根据住院期间医院开具正式票据为准,包括二次手术费、复查复诊的费用,以住院病历,出院证或是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相佐证的。
二、【1-4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1-4级工伤没有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3、单位不与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按月向受伤员工支付伤残津贴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若伤残津贴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话,有单位补足差额。
4、伤残津贴发放至年满六十周岁,六十周岁后受伤员工开始享受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上述本人工资是指受伤之前往前推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5-6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员工要是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可以为员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发放工资;不能胜任工作或是不能工作的话,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分工资标准的,有用人单位补足。
3、员工要是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五级伤残:4249元/月×24个月=101976元,六级伤残:4249元/月×21个月=89229元。
【7-10级工伤】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是劳动期限届满或是员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6个月=2549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4249元/月×15个月=63735元,八级伤残:4249元/月×12个月=50988元,九级伤残:4249元/月×9个月=38241元,十级伤残:4249元/月×6个月=25494元。
三、停工留薪:
1、都是需要做鉴定的,依据鉴定的期限为准的。一般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要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实期限需要延长的,进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不变,有单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话,继续享受工伤医
疗待遇的,要是没有购买工伤的话,有单位承担。
四、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油单位负责的。评上工伤等级后的需要护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员工按月享受。
五、住院伙食补助:
按照当地的公布的标准算的。
六、交通、食宿费:
需要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算的。需要医疗机构出具建议,经办机构同意后,需要外地就医的。
七、康复治疗费:
需要医院的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经过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后确定的。
八、辅助器具: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九、工亡抚恤金:
1、丧葬费: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25494元。
2、近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明:各近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职工在岗月工资。
3、工亡抚恤金: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注明:第
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
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
(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你好,我和我妈妈最近去某商店买东西,回来发现买回来的东西和宣传的不一样,想问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宣传都有哪些规定呢?
[律师回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破坏性
主要体现在: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技术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损害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和合法权益,使守法经营者蒙受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损害。有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广告和欺骗性有奖销售,还可能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外,不正当竞争行为还有可能给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带来消极影响,严重损害国家利益。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
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助于准确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征,而且还有利于加深对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为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
行为主体为经营者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上述三类主体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因为不仅合法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非法的主体或者有资格但是越权的主体或者是禁止从事经营的主体事实上从事了经营活动的均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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