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10月,我方当事人入职XX服务分公司并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2年5月,当事人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次月与B人力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至C供应链公司担任区域开发经理,岗位和工作地点均未改变。这里涉及的用人单位是B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是C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XX服务分公司、D食品科技公司为关联企业,它们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股,存在人员轮岗安排。
2023年8月,用工单位C供应链公司以当事人存在旷工、服务客户违规违纪为由,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B人力公司,B人力公司直接据此单方解除与当事人的劳动合同。B人力公司主张解除合法的核心证据是《员工过失处分单》《警告书》,但两份文书存在重大程序瑕疵,处分单无当事人、见证人签字,无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意见;警告书无送达签收记录、无当事人确认签字,难以有效证明违纪事实成立。庭审还查明,公司主张的“旷工两日”实际为当事人已获批的带薪年休假,不存在旷工行为;所谓客户投诉违纪事实,书面证据存在关键缺失,无法证实当事人达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单方解除的法定标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工单位未足额支付当事人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6-8月防暑降温费,当事人在职期间产生的公务差旅支出也未报销。当事人先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分别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合并审理。我方当事人诉求包括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2023年6-8月防暑降温费以及在职期间未报销差旅费。而劳务派遣单位则抗辩当事人严重违纪,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已足额安排年休假、结清年休假工资;当事人岗位不属于高温作业,无需发放防暑降温费;差旅费与公司无关,不予承担。
本案存在诸多核心辩护难点。一是企业提供的违纪证据虽存在瑕疵,但要精准指出并让法院采信并非易事。二是劳动权益核算涉及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考勤明细等多方面,需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计算过程复杂且易出错。三是要区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同法律责任,明确仲裁前置程序边界,适用对应法条进行论证,难度较大。
刘娈娈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来破解这些难点。第一,在证据梳理方面,全面审查企业提交的违纪处分全套证据。针对《过失处分单》和《警告书》,指出其签字、送达、审核全流程的程序缺陷。通过仔细核对考勤记录,当庭核实“旷工日期实为年假”的关键事实,从根源上推翻了企业合法解除的核心抗辩依据,为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奠定了事实基础。第二,精准核算劳动权益。结合当事人社保缴费记录、工资流水、考勤明细,严格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山东省防暑降温管理办法》核算未休年假工资、防暑降温费法定金额。制作详细的计算表格,形成完整的计算依据,确保各项权益计算准确无误,为后续的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支撑。第三,分层适用法律规范。区分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的不同法律责任,明确仲裁前置程序边界。分别针对赔偿金、年假工资、防暑福利、差旅费适用对应法条进行论证。对于差旅费诉求,客观说明其程序障碍,让当事人有清晰的法律预判,既保障了当事人核心诉求的主张,又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对于违法解除赔偿金,法院认定用工单位退回员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不足,解除行为构成违法;同时认定当事人前后两段用工系个人原因更换签约主体,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最终判令B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当事人社保累计缴费满10年,当年应享10天年假,已休2天,剩余4天未安排休假,判令B人力公司支付对应未休年假工资。对于防暑降温费,当事人属非高温作业岗位,符合防暑降温费发放条件,判令B人力公司支付对应期间防暑降温费用。而差旅费相关诉求未经完整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B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我方当事人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驳回双方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在专业层面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它明确了企业以员工严重违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证据需同时满足事实完整和程序合法双重标准。违纪文书需有员工确认、见证人、人事部门多级签字留存,无签收、无员工确认的处分、警告文件,无法作为合法解除依据;用人单位混淆员工休假与旷工事实,直接解除劳动关系,极易被认定违法解除。在劳务派遣权责划分上,清晰界定了劳务派遣单位为法定用人单位,承担工资、年假、经济赔偿、防暑福利等法定用工责任;实际用工单位仅承担岗位管理义务,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直接主张费用,需完成完整仲裁前置流程,否则法院不予处理。同时,也明确了工龄连续计算边界,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与原用人单位签署离职协议、结清全部劳动争议后,再与关联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续主张工龄连续计算经济赔偿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轮岗,才可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此外,强调了法定福利支付义务,年休假工资、防暑降温费属于法定劳动报酬/福利,企业不得以岗位无高温、已发放月度工资为由免除支付义务,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未休年假需按折算天数支付200%工资报酬。本案判决可作为企业人力资源合规参考案例,为企业完善员工违纪处置、薪酬福利制度提供了司法裁判参考标准,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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