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法》的主要程序?
一是发催告书。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是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是实施强制执行。在实施强制执行的环节,为了更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行政强制法》规定,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规定,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五是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①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②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③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④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但是,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又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六是终结执行。当发生下列情形时,终结执行:
①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③执行标的灭失的(如强制拆除执行中,房屋遇地震、泥石流等灾害被完全摧毁的);
④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如行政决定被上级行政机关或法院判决撤销的);
⑤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综合上面所说的 ,行政处罚也是属于处罚违法者的一种方式,而对于不履行此决定那么作为受害的一方是可能申请强制执行的,但在申请之前一定要在前十天进行对违法者作出催告的义务,只要在催告的期间履行自己的责任就不会存在有任何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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