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一年男方向女方要彩礼钱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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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婚一年男方向女方要彩礼是不可以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彩礼的退还条件,对于已经办理了结婚证并且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是不要退还彩礼的,但如果双方一年内没有共同生活的,可以协商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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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一年男方向女方要彩礼钱可以吗?

不可以退还,法律上规定了可以退回彩礼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具体认定情况

1、彩礼的返还范围?

对于缔结婚姻为目的、价值较高的财物赠与,如:现金、房子、车子等应认定为彩礼,而对于价值较小的财物,如:衣服、小首饰等应认定为培养感情需要的一般赠与,而非彩礼。另外,对于办酒席等花费一般不认定为彩礼。

2、已办婚礼未登记,同居生活数年,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首先,虽然双方已经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是从法律上来讲,二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

其次,《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彩礼应当返还,但该规定并非针对双方已同居生活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金是否已用于共同生活、结合当地风俗习惯、对双方各自影响等因素,酌定考虑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

有关彩礼的认定是属于民间的风俗习惯,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关情况的处理和认定应当基于实际的婚姻情况而定,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条件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为进行专业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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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决彩礼纠纷时应遵循的原则。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按照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领取结婚证书的,解除同居时彩礼原则上不予返还。
2.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如果给付彩礼之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给付人要求返还给付的,不予支持,因为此时夫妻尚作为一个共同体,遵循夫妻法定财产共有制。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项请求,法院准许离婚的,可根据情况作出是否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的,不能支持当事人返还彩礼的请求。
3.必须是当地确实存在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来说,彩礼问题主要大量存在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和经济相对不发达地区,人们迎亲嫁娶,多是按民风、习俗形成的惯例。如果当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所为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4.要区别彩礼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彩礼的给付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如果没有特殊规定,通常不予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
5.给付彩礼后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对于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双方登记结婚后,如果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实质意义上真正的共同生活还没有开始。
6.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常常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对于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应作广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局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本人,应包括各自的亲属。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真正用于男女结婚的很少;许多时候,彩礼是全家用共同财产给付的,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考虑到这些具体的情况,如果将给付人的主体和收受人的主体都作限制性解释的话,不利于这类纠纷的妥善解决。
7.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生活前后相差较悬殊,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8.彩礼返还适用的诉讼时效问题。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权利受到侵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开始。因此,此类纠纷的起算,有以下几种情形:如果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给付人应当及时履行自己的权利,向对方主张自己的权利。对方拒不返还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如果双方登记结婚的,自其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给付人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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