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是一位超龄务工人员,未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她受雇于XX公司,在厂区厨房负责煮饭。2022年4月21日上午10时许,她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48小时内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心梗?”。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但此前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许xx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因是工作时间不固定、无严格考勤、可兼职等。不过,家属仍向红河州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24年11月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认定为视同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诉讼请求,公司又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件中,争议焦点在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超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认定为视同工伤。
此案的代理律师是在云南昆明执业多年的刘伟律师,他任职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专注工伤维权领域已有8年时间,办理过大量此类复杂的工伤、工亡案件。在这个案例中,刘伟律师在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极端不利局面下,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人社部意见及云南省会议纪要,成功论证:超龄未享城镇养老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工伤认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最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许xx的死亡视同工伤,这也为家属后续申领工亡待遇奠定了基础。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对于超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等规定,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必然前提。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像在云南本地,类似的案件处理过程中,也会遵循这样的法律逻辑和裁判思路。
在众多工伤认定案件中,超龄务工人员的权益往往容易受到忽视或者存在争议。而刘伟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他成功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在工伤认定领域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这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和家属,当遇到工伤问题时,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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