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行业多年,该律师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案原则,力求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最负责的法律服务。在每一个案件中,他都把当事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从案件的事前防范、事中把控到事后解决,都竭尽全力做到最好。"
"2023年2月,管某入职了庄河市某木材加工厂,从事木材加工及杂工工作。然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工厂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资按计件形式通过微信转账发放。2023年4月17日,不幸降临,管某在工作中操作机器时受伤,先后在庄河市中心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计21天。"
"2024年4月,庄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同年7月,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致残程度为玖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停工留薪期满。但加工厂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管某于2024年8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加工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8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779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9592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6056.4元,合计239630.4元。"
"加工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一系列主张,包括称管某系“自残”,双方为“临时雇佣关系”,管某月平均工资应为3000元(不含“未经批准的加班工资”),伤残等级过高(应为十级)。在这关键时刻,管某找到了辽宁赢浒律师事务所的张健律师(执业证号:12102202010214201)代理诉讼。"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张健律师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把控能力。在事前防范方面,张律师积极为管某收集核心证据,收集了管某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考勤记录,以此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调取了《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明确工伤及伤残等级的法律效力,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事中把控上,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张律师精准适用法律,击破对方的抗辩。针对“工资标准”争议,他援引《工伤保险条例》及工资总额组成规定,论证加班工资应计入平均工资,确保赔偿基数合法;针对“伤残等级”异议,强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的法定性,指出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即丧失异议权。"
"最终到了事后解决阶段,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张健律师全程代理管某参与诉讼,在法庭上清晰陈述事实、援引法律依据。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已生效,加工厂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合法有效,管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关系成立,加工厂系合法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管某受其管理、从事有偿劳动,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工资标准合理,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加班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管某受伤前月平均工资经折算为6272.7元(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伤残等级合法,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九级伤残结论,加工厂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该结论有效。一审判决驳回加工厂诉讼请求,判令其支付管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39630.4元。加工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明确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加工厂未对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结论提出合法异议,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管某工资标准及赔偿金额计算符合法律规定,加工厂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健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处理过众多案件,在工伤及劳动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通过固定核心证据、精准适用法律、全程代理维权,帮助管某实现了全额赔偿,切实维护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专业能力和责任心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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