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益纠纷较为常见,特别是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纠纷。当行政主体参与其中时,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个真实案例。
本地村民于2002年与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费,合法取得案涉集体建设用地长期使用权,使用权期限至2049年。此前村集体起诉要求收回土地,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判决转让合同合法有效,驳回村集体诉求,该村民依法享有案涉土地排他使用权利。
案涉土地为村集体工业建设用地,2018年土地上原有建筑物因拆违政策拆除。2020年,属地街道办与区园林局沟通后,未征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委托园林建设公司在案涉土地开展绿化施工,土地自此被持续占用,当事人无法正常使用土地。
当事人多年通过信访、政府信息公开等途径,多方核实土地实际占用、施工主体,完整固定街道办、园林局主导占地绿化的书面证据。多方沟通返还土地、赔偿占用损失无果后,委托刘娈娈律师提起民事诉讼。
各被告核心抗辩意见多样:街道办称并非土地实际占用人,不是适格被告,无需承担返还及赔偿责任;区园林局表示绿化行为系落实拆违透绿政策的行政履职行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法院不应受理,且绿化具备公益属性,无民事侵权责任;村委会、农业局、区政府称未参与占地、无过错,与本案无关;施工园林公司、区政府开庭无正当理由缺席,放弃答辩质证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涉案六被告返还案涉数百平米集体建设用地,判令六被告共同支付土地占用期间使用费及资金利息损失,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明确,若法院查明区农业局无责任,自愿放弃对其全部诉求。
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刘娈娈律师分析,本案中街道办和区园林局事前沟通合意实施绿化占地,且无法提交用地审批、公示、用地协议等合法占用手续,二者共同构成无权占用。从法律定性来看,这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土地使用权侵权、返还原物纠纷。在风险分析方面,当事人面临着被告以各种理由抗辩的法律风险,比如区园林局提出的“属于行政行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抗辩,以及各被告推脱责任。维权难点在于证明各被告的侵权责任和确定合理的土地占用损失。
刘娈娈律师建议,当事人在遇到类似情况时,首先要通过多种途径固定完整的证据链,如通过信访留存书面告知书、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相关文件等。其次,要精准梳理各被告的法律关系,合理调整诉讼策略,像本案中主动释明放弃对无责主体的诉求,能够简化审理焦点。最后,要全面论证自己的权利依据,如本案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论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无权占有人负有返还原物、赔偿占用损失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也明确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这些法律规定支撑了当事人主张返还土地和赔偿损失的诉求,也为刘娈娈律师的观点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本案明确了行政绿化工程占用村民合法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红线,为广大村民类似维权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思路和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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