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范围是: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民法典婚姻编》(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要确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应按《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要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要经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签定协商协议书,协议书中所确定的财产即为一方所有的财产,所签定的协议书,从双方签字时生效。对生效的协议书也可以进行公证。
对婚前财产,在关系明确的前提下,可申请财产公证,经公证的财产亦是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如果认为协议或经公证的财产内容要改变,应重新签定协议书,重新进行公证,或者律师见证,不经过法定程序,改变是无效的。
夫妻约定财产归一方所有的协议,按《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民法典婚姻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必须是书面的,口头约定无效。
如果夫妻间未对财产进行书面的约定或公证财产归谁所有,应按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处理。
在现实生活当中,现在离婚的时候,他是需要区别一些个人婚前财产和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够进行非常合理的确定。夫妻也可以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来进行一个合理的约定。但是在结婚之前的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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