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统建房自建房的区别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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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安置统建房自建房的区别是:建筑主体不一样、土地获得方式不一样、房价构成不同、产权证书不一样等,对于统建房是属于相关部门统一建设开发的,而自建房是个人的形式建设开发的。

拆迁安置统建房自建房的区别是什么?

一、拆迁安置统建房自建房的区别是什么?

1、 首先是建筑的主体不一样。统建房是由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统一的建设开发。而自建房则是由个人或单位通过雇佣他人的形式建设开发。

2、 其次呢,是土地获得的方式不一样。统建房用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或者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然后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自建房呢则是利用自有的土地,或者利用单位的土地来建造房子。

3、 最后呢是住房价格构成不同。统建房价格包括建房成本的价格,加上土地的出让费用,还有销售税费和3%左右的利润额,同时呢,还会参照同一个时间段普通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最后呢,确定最后价格作为统建房的出售价格。而自建房的价格则是建筑的各种费用的成本额。

4、 所持有的证书不一样。统建房用户买完房子后获得的时房屋的房产证,自建房的用户呢,他们持有的最主要的证书是宅基地使用证。这是将来土地征用或者房屋拆迁时获得补偿的有效证件。

二、拆迁安置统建房自建房的区别的司法解释。

统建房是由政府或者经批准的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建设,统一销售。这样子统建房既具有商品房性质,又具有政策性住房性质。所以我们又把统建房称之为限价商品房。自建房我们又可以称之单门独户,指的是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己组织的形式雇佣他人施工,从而建造起来的房屋。自建房是中国传统建造方式的主要形式,尤其是在农村的地区,农村的居民几乎是通过自建房的方式,建筑起自己的房屋。但我们知道一般在城镇地区是不可以自建房子的。

涉及到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标准应当根据实际的产权情况来认定,不同的情况下应当由当地的房产权部门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来确定,对于当事的的统建房和自建房可以结合政府制订的补偿标准来进行结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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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这里所讲的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是指国家代管的代管部门,即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
对被拆迁人资格的认定,根本问题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是否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凡是在拆迁公告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均是被拆迁人,否则,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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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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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安置房和小产权房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拆迁安置房和小产权房有什么区别
一、拆迁安置房与小产权房的概念
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
小产权房:则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 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若未对土地性质进行转换,则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因而出售该种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集体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则被俗称为“小产权房”。因此“乡产权房”非法定意义上的商品房,一旦购买,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二、能否取得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因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法取得房产证,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小产权房都有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该种房屋亦被俗称为“乡产权房”,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而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所以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证明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能产生确认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三、购买风险
拆迁安置房:对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风险,则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来看:
1、出卖人未取得安置房的产权证的。
购买出卖人未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具有较大法律风险。

一: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该套房屋难以确定,在缺乏房产证这一最直观的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买受人很难判断出卖人是否是该套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该套房屋,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也可能因此导致无效;

二:变数较大,在签订买卖合同到取得房产证这一期间内,出卖人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选择解约,买受人亦无法依据双方间的买卖协议而强制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手续,往往最终仅能依据合同追回已付购房款项和违约金;

三:无法明确房屋土地性质,如为划拨用地,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买受人还需在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房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交纳土地出让金,增加购房风险。
2、出卖人已取得安置房产权证的。
在该种情形下,购买安置房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买受人仍应对售房者是否拥有完全产权,房屋土地性质以及当地政府是否对于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规定进行审查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于交房时间、办证时间、土地出让金以及税费的承担等关键环节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将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小产权房:因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产证,购房者仅能通过购房协议取得房屋使用权,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故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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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点自建房是否有证?
是有房产证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拆迁之后的安置点自建房只要是符合我国的规定以及相关条件的,就是拥有合法的房产证的,并且享受相应的合法的房产证的待遇,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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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统征了又没拆迁安置房屋危房怎么办
[律师回复]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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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区别
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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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区别
三: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区别
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区别
五: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区别
六: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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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是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本市市区户口(含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屋。
实践中,开发商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在安置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往往会超过安置所需房屋数量,并在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情况下将剩余房屋对外出售,则该部分房屋严格来讲,已不再属于拆迁安置房的范畴之内,而是与普通商品房一样可以直接对外出售,上市进行交易。
小产权房:则是相对于全产权房的一种俗称,是指国家不予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并向外出售的房屋。
我国《土地管理法》 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开发商若未对土地性质进行转换,则不能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因而出售该种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家关于集体土地的相关管理规定,无法取得国家颁发的房产权属证明,则被俗称为“小产权房”。因此“乡产权房”非法定意义上的商品房,一旦购买,不但无法取得国家发放的房地产权属证明,且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二、能否取得房产证
拆迁安置房:因拆迁安置房是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被拆迁户进行的安置补偿,故凡是通过正规拆迁程序,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开发商开发建造的安置房屋,被安置人将来都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只是相对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取得房产证。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因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法取得房产证,实践中,很多地区的小产权房都有由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该种房屋亦被俗称为“乡产权房”,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权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机构应是县级以上房屋土地主管部门,而乡(村)级政府或其他机构无权制作颁发产权证,所以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证明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使用权,而不能产生确认买受人对该套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三、购买风险
拆迁安置房:对于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法律风险,则主要分以下两种情形来看:
1、出卖人未取得安置房的产权证的。
购买出卖人未取得产权证的安置房具有较大法律风险。

一:出卖人是否有权出卖该套房屋难以确定,在缺乏房产证这一最直观的权属证书的情况下,买受人很难判断出卖人是否是该套房屋的所有人,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该套房屋,则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也可能因此导致无效;

二:变数较大,在签订买卖合同到取得房产证这一期间内,出卖人可能会因多种因素而选择解约,买受人亦无法依据双方间的买卖协议而强制要求出卖人履行过户手续,往往最终仅能依据合同追回已付购房款项和违约金;

三:无法明确房屋土地性质,如为划拨用地,则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买受人还需在符合当地拆迁安置房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交纳土地出让金,增加购房风险。
2、出卖人已取得安置房产权证的。
在该种情形下,购买安置房的风险相对较小,但买受人仍应对售房者是否拥有完全产权,房屋土地性质以及当地政府是否对于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的限制规定进行审查了解,并在购房合同中对于交房时间、办证时间、土地出让金以及税费的承担等关键环节进行明确约定,从而将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
小产权房:因小产权房无法取得房产证,购房者仅能通过购房协议取得房屋使用权,而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故购买小产权房存在极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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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自建安置房的处置规定有哪些?
当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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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城中村拆迁冻结区犯法建设被拆除
[律师回复] 对于滕州城中村拆迁冻结区犯法建设被拆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龙泉街道任村居被列入今年我市城中村拆迁改造计划的拆迁区,并且该区域已收到拆迁通告,要求该区域冻结一切建设行为,禁止新建、翻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以及各类形式的房屋装饰、装修。但是,仍有部分居民抢建房屋,企图在拆迁补偿中谋求违法利益。
近日,市执法局龙泉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任村居西侧耕地内,有两户居民正在违法建设房屋,其中一户主墙已建至四檐齐,另一户一层已建设完毕,附近土地上堆满了水泥砌块、石子、沙土等建筑材料,该户正准备伺机抢建二层。经执法人员现场阻止,当事人不予配合工作,执意进行违法抢建。为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10月20日,执法人员果断采取措施,在龙泉街道和任村所属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该两户违法建设实施了,经过2个小时的连续奋战,共拆除违法建设200余平方米。
附近居民现场观看了拆除过程,对违法建设的严重后果有了直观的认识。执法人员也借机向居民大力宣传,讲解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使涉迁群众认识到,在冻结区内进行违法建设不但无法得到拆迁补偿,而且会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此次拆除行动,既有效制止了拆迁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又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有效震慑了该区域内的违法抢建行为。
如何区分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拆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区别
一: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来说质量比较低
安置房往往建设利润被限制的很死,因此,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加上职能部门监管不力或者甚至沆瀣一气,造成普遍上安置房的质量不如商品房。当然,也有比较负责的或者示范工程之类的,质量相对较好的安置房,但是不多,能碰上算是中彩票了。
区别
二:相对于商品房安置房大部分是不属于完全产权
很多安置房不是完全产权,即具有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却不一定具有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很多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划拨土地,也就是没有缴纳出让金。而商品房是完全产权,即完全的房屋所有权和完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性质是出让,也就是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所以,安置房在以后再次交易时,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当然,目前安置房交易并没有要求这样,但法律规定是要缴纳的,所以,一但政府出台政策,那就很可能要交。
区别
三:安置房交易时间受限
不少安置房都有交易时间限制,也就是规定在几年内不得上市转售。商品房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只要是您买到的已经办理过登记的现房,就可以上市交易。不过,商品期房,法律上是不允许转售的。
区别
四:安置房是否可以交易取决于开发商时候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拆迁安置房屋的土地是划拨的,因此与购买的正常商品房(商品房开发,开发商取得土地是通过出让方式)是有区别的。但拆迁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进行上市交易。所以要看开发商是否对安置房进行产权登记。
区别
五:安置房相对于商品房的使用用途来说受到了一定限制
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区别
六:相对于商品房来说安置房享有的权利较为不全面
商品房的买受人一般享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买受人可以将此房屋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与以及继承,甚至可以依法出典。这是因为买受人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在位置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土地上坐落房屋的所有权。商品房于其他类型的房屋相比在价格上要高出许多,因此买受人对其享有的权利也相应的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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