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办理分公司居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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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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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为办理分公司居间合同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但需要总公司授权认定,如果分公司私自签订的居间合同是不合法的,因为分公司是没有法人的,无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可以与总公司协商认定。
代为办理分公司居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

一、 代为办理分公司居间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

总公司授权签订的情况下,该居间合同才是有效的。根据公司法第31条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选择由分公司承担或公司承担或分公司与公司共同承担。因为分公司(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团体财产,构成一定的责任能力,但其财产并不完全,其责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级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与分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对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定,特别是不具备法人的分公司如果没有加盖总公司的印章,或者获得总公司的授权或者委托,则相关合同显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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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签劳动合同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引起的纠纷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分别点评如下:
1、用人单位代签劳动合同后为劳动者支付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是否还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上述事项均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用人单位虽然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劳动合同中应当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项的约定,均由用人单位随意填写,并未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为劳动者代签劳动合同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在劳动合同的内容上降低或排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减轻或排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工资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仍应认定代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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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与劳动者协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事前同意或事后接受,其代签的劳动合同无效,产生与未签订劳动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即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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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的效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
对债权人本人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
上述解释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基于此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上述解释第21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不予支持。”可见,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超出部分,债权人无权代债务人行使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额的,对不足部分,债权人无权要求第三人清偿,只能另行债务人。
2、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1)对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应有任何影响。次债务人的一切抗辩权均得对债权人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1款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2)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3)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对债务人的效力
在诉讼中,债务人可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如果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人民对代位权诉讼作出的终局裁判是否约束债务人,要视情况而定。如果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则债务人受此裁判的约束,在将来的诉讼中不得提出与判决主文相悖的请求。但是如果债务人未得到通知而没有参加诉讼,因其没有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未得陈述,因此,裁判对其没有效力,如果债务人对裁判有异议,仍然可以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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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写遗嘱一个见证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代写遗嘱是需要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的,如果不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则该遗嘱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的遗嘱条款内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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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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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公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代持股协议只要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平等地协商一致,没有损害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也没有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相关内容:代持股协议存在的风险
任何的合作都存在风险,代持股协议中的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也同样面临这个问题,而且各自所承担的风险还不尽相同。
1、实际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能
根据《公司法》,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实际股东若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
(2)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
从外观看来,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允许,就擅自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或者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者是不如实向实际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纵观整个代持股行为,这也是实际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风险。
(3)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无法规避
即使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各司其职,合作良好,对实际股东来说,还是有一个无法规避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假如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想要解除代持股协议,从幕后转到台前,在外界看来,这就是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然就要缴税。换句话说,实际股东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让自己“名实相符”,还得缴一笔税,因为税务机关通常不会认可“当事人存在代持股关系,股权并未发生变化”这一说法。
2、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简单说来,在代持股行为中,实际股东“有实无名”,不能“名正言顺”地行使各项股东权利;名义股东“有名无实”,会因为“身份空壳”而承担起原本不属于自己的责任。代持股协议是否要签,相信企业和股东在参考上述几项风险,权衡各方利弊后,都能找到自己的答案。
表见代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无权代理的效力有哪些无权代理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状况在有关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加以处置之前尚处于或然状态。为了稳定社会经济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了有关当事人处置无权代理的各项权利及其法律后果。
1、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无权代理追认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该权利实质上是对代理权的补授,属于形成权。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人量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拒绝权是指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不予以追认的权利。本人拒绝追认,意味着本人不同意承受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基于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的无效从或然状态转变成最终确定无效。即“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无权代理行为自始发生的法律后果均对本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在第三人发出催告后的1个月内,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在民事立法的平等原则的前提下,与被代理人的权利相对应,无权代理所涉及的第三人也享有催告权和撤回权。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表现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第三人行使撤销权之后,被代理人就不得再追认了。但是,恶意的第三人(知道对方没有代理权而与其从事民事行为的的)依法丧失撤销权。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关且因此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二、表见代理属于无权代理吗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例如: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权时以口头方式规定了代理权的有效期限,但是该有效期限在书面的授权文件中却未予以记载。从而当该有效期限届满后,第三人并不能从书面授权文件中得知代理权已终止而与其进行的民事行为,就属于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其意义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诚信基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正常的民事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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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协议具不具有法律效力?
尽管基于与代孕者直接发生性关系而签订的代孕协议无效,但代孕行为而出生的小孩应按照非婚生子女论。总的来说,代孕协议在法律上是一种无效的合同、协议。签订代孕协议,不能保证您协议内容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因而不要随便签订代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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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条怎么写具备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押金条怎么写具备法律效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押金条格式、押金条怎么写、房屋押金条今收到__房屋出租押金__(小写__)元。该押金在合同到期后退还租房人。收款人:身份证号码:日期:
二、押金条遗失说明、押金条丢失证明、押金条丢了怎么办、租房押金条丢了
1、押金不退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收取押金的事实存在,只是收条丢失,只要能证明押金没退还,是应当退还的。
2、押金条没了,房子押金不退怎么办需要找出证据,证明你支付了押金。
3、押金条只是存在保证关系的书面证明,并不是保证关系本身。
4、提交押金目的是为了保证房东的东西不被损坏,如果东西并没有损坏,就应当返还押金。
5、究竟能不能返还押金,起决定作用的是事实本身,而事实本身,需要证据予以佐证。
6、押金条是证明力非常强的证据之一,但是,除此之外,如果有其它证据足以证明你的确交了押金,那么就应当予以返还。
7、押金条丢失只要你能证明你支付了押金,而且还没收到退回的押金,就有权利要回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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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
2、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3、押金具有替代性,一般是在一方已为另一方递交实质性的标的物,为保证已交付的标的物能返还,要求另一方交付相当金额的保证金,在合同不能履行时,以没收押金作为解决合同的方式,体现保护非交付押金一方的利益。
4、押金在实务中也称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5、给付押金的人,称出押人,一般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受领押金的人,称受押人,他是债权人。
意向协议书具备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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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与合同没有实质区别。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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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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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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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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