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5年养老保险基数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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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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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上海养老保险基数分别是21300元和4270元。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不同人群来进行划分的。职工个人只需缴纳8%的费用,而剩余的21%则由单位、个体业主等企业主来缴纳。如果是新进入单位的新职工,那么新职工的缴费基数为第一个月的足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上海市2025年养老保险基数是多少?

一、上海养老保险基数是多少?

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分别调整为21300元和4270元。上海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是根据不同人群来进行划分的,其中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外来从业人员以及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个人只需缴纳8%的费用,而剩余的21%则由单位、个体业主等企业主来缴纳。

企业职工是以上年度在公司每月的平均工资作为本年度的缴费基数的,如果是新进入公司的新员工,那么新员工的缴费基数为第一个月的足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单位部分是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月缴费基数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的。

二、哪些情况不用缴纳养老保险?

1、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2、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3、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 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综上所述,上海市企事业单位要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纳涉及到基数和比例这些重要问题,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会有所区别。上海市最新养老保险基数下限是4270元,上限是21300元。单位必须在这个区间缴纳,缴纳比例是20%。即使职工的工资高,也按照上限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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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社保基数是多少
一般来说,上海市的社保基数是每个月9339元;缴费上限是每个月28017元,下限是每个月4927元。当然每个地方所要缴纳的社保基数也是不一样,用人单位也是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决定缴纳比例和基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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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社保基数是多少?
上海市社保基数是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来进行确定的,当然了也是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上限是21,300元,下降主要调整为4270元,上海的养老保险缴纳的比例根据不同人群来进行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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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关于上海市病假工资基数是怎么样算的,我老公出差去上海的公司可能水土不服生病了所有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上海市病假工资基数如下
文件依据  
沪劳保发(1995)83号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沪劳保综发(2003)2号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疾病救济费标准: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注: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病假工资基数的确定
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海市劳动保障局2004年11月1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保发(2000)14号
各有关委办、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4月1日起:  
一、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特此通知。 。
一、几个法规依据的计算结果所存在的矛盾,引发了企业的操作困惑:
(一)目前本市在病假工资的计算依据中的法规状况:目前本市在计算病假工资所依据的有效文件主要有三个文件:
1、原上海市劳动局于1995年9月29日发布的沪劳保发(95)83号《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以下简称“83号文”)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1月17日发布的沪劳保综发(2003)2号《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以下简称“2号文”)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3月14日发布的沪劳保保发(2000)14号《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14号文”)(二)法规对病假工资的计算规定,其结果使企业产生困惑:三个法规中“14号文”仅规定了最低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标准,与另外两个文件不发生关联,企业在操作上无异议。产生问题的是“83号文”和“2号文”中就病假工资计算的规定:“83号文”中的连续病假计算结果和“2号文”中的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计算结果发生矛盾:
1、依据“83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该文第四条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按该文件的规定计算,则产生以下情况:[例如一]: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5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70%×80%÷20.92×5天=200.76元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一200.76元=1299.24元[例如二]:某职工实得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整月病假,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70%×80%=840元[例如三]:某职工连续病假7个月,其第7个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70%×60%=630元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
2、依据“2号文”规定所计算的结果:该文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事假等的日工资计算:按本办法第九条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该文第九条有关“基数”的确定有4种,第
一,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为条件);第
二,集体合同确定的工资标准(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同为条件);第
三,工资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无约定为条件);第
四,本人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没有其他约定为条件)。[例如四]: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2006年3月病假5天(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则职工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与上例条件相同):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5天=326元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326元=1174元[例如五]:某职工合同约定的工资为1500元,连续工龄为5年,在2006年3月整月病假(3月份制度工作日为23天),其该月的病假工资计算如下:应扣病假工资=1500元÷23天×2092=1364元该职工当月工资=1500元-1364元=136元根据规定,该630元不到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该职工当月的工资为690元。
3、计算结果的差异引发操作上的困惑:按上述计算,在相对同等条件下,产生以下差异:
(1)职工在制度工作月内病假(例如
一、四),其计算结果不同:◆按“83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4015元(例如一)。●按“2号文”操作,职工每天应扣病假工资6522元(例如四)。
(2)职工整月病假的(例如
二、
三、五),其计算结果也不同:◆按“83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的病假工资为1174元(例如二)。◆按“83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已经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该职工当月病假工资为630元(例如三)。●按“2号文”操作,职工3月份的病假工资为136元(例如五)。以上数据表明:“83号文”的计算结果明显高于“2号文”,这样一个问题产生,即到底按哪一个文件作为计算病假工资的依据?假如按“2号文”执行,那么与“83号文”内容基本一致的《劳动保险条例》发生冲突。假如按“83号文”执行,那么不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的“从新从优”原则。在这二个文件的“冲突”下,企业的困惑是有道理的。对此,本人认为:在二个文件共存的条件下,如果从不同的病假状态角度去研究这二个文件,就不难看出二个文件所指向的病假各有不同。按“83号文”的指向是针对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或超过6个月的病假状况。“2号文”的指向是针对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状况。二个不同的病假状况,维系了二个文件的存在。那么,到底什么是连续病假?什么是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2个有效的法规如何操作?
二、由企业的提问所引出的二个思考:
(一)对“连续病假”和“制度工作日内病假”的见解:
1、连续病假是指“整月连续病假”:“83号文”的主题是针对职工疾病休假所作出的专项规定。该文第四条中所指的“连续病假”,从其字面上和其本意上去理解,本人认为:是指职工不间断的、连续的整月病假。假如从相反的意思去理解,则无法操作。因为如何去确定6个月内或6个月外的起始点,任何人都无法去判定。只有理解为“整月病假”,才能使该文件具有操作性。“83号文”以连续工龄作为打折比例,特别对于连续工龄在8年以上的老职工予以100%或60%的保障,体现了我国劳动政策以“保障职工生活水准”的立法原则。同时,该文件与《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为一致。
2、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是指“不满一个月的或间断性病假”:“2号文”的主题是针对职工工资所作出的专项规定。该文第十四条第二项中规定的“在制度工作日内”,从其字面和本意上去理解,本人认为,应当指职工在每月工作日的数天病假,而不是指整月病假。因为,按该文的规定,职工工资是按月结算、按月必须支付。这种“按1个月”为结点的核算规定,对“制度工作日内”的理解为“1个月内的病假”,这是其一。其
二,《劳动保险条例》依然有效,“83号文”未被废止。立法者不可能不考虑到这一点。在连续病假有前二个文件的明文规定,以及依然适用的前置条件下,“2号文”还作出制度工作日内的病假,其本意是指“一个月内的数天病假。”其
三,假如将“制度工作日内”理解为包括“整月病假”在内的,那么按该文的计算公式来看,职工如发生整月病假的,其工资将会很低。这种结果显然不是“2号文”的立法本意。所以,本人认为,该“制度工作日内”病假是指“不满1个月”的间断性的数天病假。(二)对于“连续工龄”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的见解:由于“83号文”在计算连续病假工资时的比例,根据职工不同的连续工龄结算,由此而带来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区别问题,本人认为:连续工龄是职工自参加工作起的连续工作时间。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是职工进同一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这与连续工龄存在一定的区别:
1、起算点不同:连续工龄是从职工参加工作为起算点,本单位工作年限是以职工进单位工作为起算点。
2、计算工龄的方法不同:连续工龄不仅限于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其包括职工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而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计算只限于同一个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病假工资计算依据的具体适用思考:根据以上观点,本人认为,在二份文件共同适用的条件下,职工病假工资的计算适用按以下原则操作:
(一)职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这里指整月病假),适用“83号文”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二)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这里指整月病假),适用“83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职工病假期间(这里指整月病假),其病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适用“83号文”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四)职工在制度工作日病假的(这里指一个月内的数天病假),适用“2号文”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职工在病假期间(这里包括连续病假及制度工作日病假),其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80%的,按“14号文”的规定执行,该标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六)关于病假工资的基数确定,按“2号文”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职工病假工资的具体计算操作:
1、职工连续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整月病假),其月工资的计算按如下公式操作:
2、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整月病假),其月工资的病假救济费计算按如下公式操作:
注:
①这里的连续工龄不是指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是指职工自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
②以上二种计算结果,如发生其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自2006年2235元/月)则可以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
3、职工在制度工作日病假的(一个月内数天病假),其按天数计算的病假工资扣除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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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社保基数是多少?
上海市社保基数是:每月9339元,上限为每月28017元,另外生育保险为10%的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为11%,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社保基数来确定员工的社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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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
[律师回复] 在现如今的职场生活中,免不了因为各种原因会加班。而在上海这个大都市里,加班更是职场人的生活常态。有的职场新人在面对强大的工作压力和过重的工作内容时,为了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分配的任务,不得不自己延长工作时间,无偿加班。但有的时候,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领导安排了加班。这种情况自然是要计算加班工资的。然而,加班工资在不同的情况下该如何计算呢2018年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多少呢加班工资基数,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即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一、上海加班工资基数的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修订)》第九条中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的加班工资支付标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综上所述,2018年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根据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不同的标准。而在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遵循国家基本规定,同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一个企业避免不了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员工被迫加班,当面临加班的问题的时候,我们应该清楚了解本公司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让自己付出的劳动应该应有的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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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上海上班,公司经常加班,现在要发加班工资了,问下上海市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怎么确定呀?
[律师回复]
一、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怎样计算加班工资 《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月、日小时工资标准之间换算公式为: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0.92天小时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167.4小时或日工资标准÷8小时。
2019年上海市医疗伤残赔偿标准的基数的多少?
[律师回复] 上海市工伤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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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上海市社保基数为多少?
上海市的社保基数一般都是在每年的7月份规定基数,一般的计算方法是根据上海市,上一年度全部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进行计算的。最高的窑宝级数不能超过规定的百分之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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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养老金缴费基数是多少?
上海养老金缴费基数具体是多少需要咨询当地社保部门了解。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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