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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被告偿还1000元借款的诉讼。在这一诉讼中,原、被告之间发生纠纷的1000元借款的借贷关系与返还行为,是本案的诉讼标的;这1000元人民币,则是这一权利义务关系所指的对象,是标的物。不能将标的物与诉讼标的相混淆。诉讼标的是每诉必备的要素,而标的物则不是。在因为身份关系而发生争议的诉讼中,则只有诉讼标的,而没有标的物。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提出的要求保护的实体权利,被告反诉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向本诉的原告和被告同时提出的实体权利要求,都有其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与标的物不同。前者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后者,是指当事人争议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二、民事诉讼标种类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才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以,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不同类型的诉中,诉讼标的也有所不同。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基于与被告存在的某种实体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的请求;
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一实体法律关系;
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则是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与被告之间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
当事人在办理是,应积极的提供相关的案件证据和案件材料,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的案件诉讼,一旦超过申请的30天时,人民法院对这类诉讼的标的物解除保全,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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