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员工解聘时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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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辞退员工解聘时的规定是必须要将员工的工资予以结清,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通过正常合法的手续来进行解聘,否则都是属于违法的解聘,对劳动者来说的话,他们完全可以提出劳动仲裁或者是劳动诉讼这样一种方式。
公司辞退员工解聘时的规定是什么?

一、公司辞退员工解聘时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辞退员工解聘时的规定是必须要将员工的工资予以结清,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辞退和正常辞退。过错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其它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但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补一个月的工资;裁员二十人以上或10%以上的,要经工会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且今后再招聘的,应首先招用被解聘人员。

二、辞退员工时哪些行为不合法

1、许多企业存在辞退员工时无透明度,被辞退人员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为私人恩怨开除员工,公报私仇;

2、克扣被辞退人员工资时有发生,特别是民营和私营企业;

3、许多管理者对公司做出了巨大贡献,可能因为小小的失误被辞退;被辞退人员离开公司后,管理者对被辞退人员随意指责。

4、严重违章辞退,触犯公司规章制度、触犯国家法律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员工在进行辞退的时候,他根据具体的原因不同,他们的辞退的类型也是有不一样的,比如说双方当事人正常的来进行协商,可以分为正常辞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存在的过错属于过错性的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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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退休返聘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三、公司返聘退休人员的注意事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针对退休返聘员工,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和调整,而是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1、应当与退休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因为民法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则,优先适用双方的约定,双方无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按照协议相关条款或者行业习惯,若还无法确定的,才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可见,劳务关系相比较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约束力更小了,在这种情况下,若双方无协议约定,将会造成双方权利义务不清,从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原则上适用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但有个别地方认为这属于工伤,例如上海。
3、退休返聘人员离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不干涉,完全根据双方约定来,双方对此无特别约定的,则一般司法实践中不会支持员工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的。
临聘人员什么情况下可以辞退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第一,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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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期间辞退员工有什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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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辞退员工解聘合同书的格式是什么
公司辞退员工时解聘合同书的格式一般都是写完标题以后,在开头先介绍一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详细信息,正文的内容主要是介绍公司辞退员工的具体原因,辞退之后双方的责任跟义务,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结尾是双方的签字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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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员工是辞退还是解聘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解聘和辞退有什么区别? 1、处理方式不一样。解聘的方式是正式,而辞退的程序相比较而言就要简单。 2、结果不同。解聘可能是因为员工不思进取等,而辞退更多的是因为员工有的行为出现。 二、解聘的步骤 1、调查工作业绩。首先要查出来的是员工有什么样的失误,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失误,看能否在企业内部调动,让员工更好地发挥技能。如果无法进行内部调动,只好终结雇佣关系。 2、用书面材料说明解雇员工的原因。保留书面警告的副本和记录该员工业绩不良所造成的影响,包括事件日期和详情。 3、制定终止雇佣关系的条件。按照规定可以给予补偿。 4、最好让对方在合同终止那天离开办公室。这可以减少蓄意破坏的可能性,降低对其他员工的负面影响。 5、准备好进行解雇会谈。整理好需要的文件。准备一下应如何进行会谈。会谈持续的时间不要超过15分钟。 6、在的会议室中进行会谈。最好找个同事作为见证人,支持自己的观点,这将会有所帮助。 7、尊重对方。简要解释解雇的原因,说明这是一个无可挽回的决定。 8、解释有关解雇的财务安排。将最后的薪金准备好,交给员工。可能的话,为员工准备一封介绍信。 9、收回该员工使用的企业的财物。将员工的私人东西物归原主。 三、辞退的条件 根据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 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辞退不当造成的后果 1、员工辞退处理不当会直接激化被辞退人员与企业的矛盾,被辞退人同会在在公司和业内传播对原公司的不满,影响企业的美誉度。数据统计显示,强烈的不满至少会传达给25个人,而间接传播不可估量。如果被辞退人员从事宣传、营销等与媒体保持密切关系的工作,不良传播会进一步扩大。不良口碑传播会影响企业招聘新人、影响内部团结。如果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会直接导致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管理者跳槽到竞争公司或者促使他创办类似公司,无形中为自己增加了一个“铁杆对手”。 2、辞退不当另一个重要的负面后果往往被管理者疏忽——内部影响。辞退不当会让在职员工感到不安全,担心自己是否也会落到像被辞退者那样的下场。其他员工很容易把别人的遭遇,往自己身上套,进而推测管理者的处事方法和能力,对管理者和公司产生不信任感受,影响公司的凝聚力。许多管理者在辞退普通员工时比较随意,其实杀鸡往往猴会看,因此辞退普通员工也不能丝毫马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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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但很多人在退休后又会继续找工作或被返聘。如果能否适用劳动法对单位辞退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呢网友提问:2005年2月1日,我单位雇佣了退休后的张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2月,张某因不胜任目前的工作,我单位要求其做了工作交接。2014年2月,她提起劳动仲裁但被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她提讼,要求确认其与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2余万元。请问对于退休返聘人员,我公司是不是没有义务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律师答复:对于涉及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受聘期间被所在单位解聘能否与一般劳动者一样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5条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我国法律仅规定了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下限,没有规定劳动者年龄的上限。目前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劳动者的退休年龄为男60周岁,女职工50周岁,女干部55岁,依此规定法定退休年龄应视为劳动者劳动年龄的上限。劳动年龄的法定性表明劳动者劳动年龄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受劳动者自身实际劳动能力影响。因此劳动者劳动年龄的法定年限届满之日,也是劳动者劳动年龄的终止之时。但我国的法律对离退休人员再就业未作禁止性规定,因此离退休人员再就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88号)《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即不发给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聘用已超过劳动年龄及已退休的人员在解除聘用关系时,不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特别提醒:如果聘用单位与被聘用退休人员双方签订了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约定了解除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符合该支付情形,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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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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