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啥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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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结合有关规定来看,出现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则产生的法律后果就是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同时,在中断事由存续的期间,诉讼时效不再继续计算。等到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终止或消失之后,才重新计算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啥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是啥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二、哪些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普通的诉讼时效是3年。需要明确一点,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其实都是可能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当然,可能有人就有疑问了,这个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次数的限制呢?就目前我国的规定看来,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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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诉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起诉意味着权利人已经开始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寻求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故在我国,起诉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主要法定事由。
本案中,原告在2007年7月16日纠纷发生受到损害后,于2008年3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地进行维权。虽然由于错列当事人、支持诉请的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但这确非原告自己的意志。相反,这恰恰表明原告在主观上已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客观上在积极行使权利,完全符合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旨趣。
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在诉讼进行的整个过程中,诉讼时效的中断就处于持续状态,直至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这表明原告对乔某的起诉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这样,在一审判决生效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自一审判决生效至原告第二次起诉,仅仅三天的时间,因而并不违背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法律规定。
二、起诉引起时效中断并不以告知对方当事人为要件
有人认为,原告第一次起诉的被告是乔某,并不是何某,而在法律上,法院没有义务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何某,何某也无从知道原告已起诉的事实。因此,这一起诉的效力并不及于何某,不能成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我朋友在打官司呢,因为他前几天开了一个工厂,可是他因为侵犯人家的商标就被对方起诉了,现在正在打官司呢,短信通知诉讼时效中断,支付令的诉讼时效中断咋办,最高院规定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 是啥
[律师回复]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支付令是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民事、经济纠纷的最好办法,但只能体现在债务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方可实现。债务人对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但对清偿能力、清偿期限、清偿方式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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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断诉讼时效有啥用?
法律规定中断诉讼时效就意味着之前的诉讼时效已经失去了效力,从而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把时间进行延长;但诉讼时效的中断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期限,一般是最高不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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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最近换了一份工作,本来公司对他的工资待遇相当的好,但是他就是不知足,最近竟然跟人在公司偷税了,就被审查起诉了,那个啥叫诉讼时效中断 的啊?
[律师回复]
(1)、不可抗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的人,或是没有民事的行为能力的人,还有就是法定代理人死亡了的,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是丧失了代理权的。
(3)、继承开始了,但是却没有确定遗产管理人或是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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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因素的导致权利人行使不了请求权的某种障碍。
从诉讼中止时效的因素被消除掉的日期算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就届满了。
有这些情况之一的,就要认定为我国的民法通则的第140条所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所以会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力:
(1)、当事人的一方直接地给对方的当事人递出主张权利的文书,而且对方的当事人是在这个文书上签了字,或者盖了章,又或是虽然没有签字或者盖章但是是可以以别的方式来证明这个文书是已经到达了对方的当事人的。
(2)、如果当事人的一方是使用发送数据电文,以及是信件,并且以此来主张他的权利的,而这个信件或数据电文是已经到达了对方的当事人手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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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打官司呢,因为他前几天开了一个工厂,可是他因为侵犯人家的商标就被对方起诉了,现在正在打官司呢,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咋办,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
(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
(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
(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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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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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么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司法实践中,有观点据此认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样的认识有失偏颇。
首先,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应当肯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一般诉讼时效。按照《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分为如下几类:一是普通时效期间二是特别时效期间三是最长时效期间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时效期间。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除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外,其余几类诉讼时效期间均存在着中断的问题。既然《担保法司法解释》把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界定为诉讼时效,那么它就当然存在着中断的问题。如果认为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的问题,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事实上,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本就是诉讼时效制度的题中应有之意。
其次,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再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由于保证存在着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这自然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分别加以规定。《担保法解释》
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债权人必须
首先向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人才不会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情况下,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但这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中断 如果在一般保证责任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就会产生对债权人明显不公的后果。因为债权人在经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后,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可能已经完成,保证人可能已经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鉴于此,《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二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而在连带保证责任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后,保证人将不因保证期间的届满而免责,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也因此而开始起算。由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可以不分前后分别行使权利,所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因而,《担保法司法解释》在第三十六条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很显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在关于连带责任保证中,是将主债务诉讼中断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问题分别加以规定的。我们在理解该解释时,绝不能仅仅根据“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的字面,就简单地得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存在中断问题的结论。其实,在理解该解释时,只要结合民诉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可得出正确的结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保证人,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从这个条文中可知,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撇开被保证人即主债务人,而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此情况下,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然引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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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否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无法确定这一诉讼时效的性质。现代民法上,规定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并且因该期间经过而产生权利性质的改变或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的是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这二者间的重要区别之一是前者是可变期间,存在着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由,而后者是绝对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中止及延长的情由。试想,如果不承认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就只能把这里的“诉讼时效”的性质认定为除斥期间。这显然是不可思议的。
再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的主旨是说明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是否必然引起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由于保证存在着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之分,这自然要区别不同情况来分别加以规定。《担保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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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和事由,“诉讼时效因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1.引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1.。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2.请求。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3.认诺。即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诉讼时效自此中断,并即时重新起算。认诺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包括部分清偿、请求延期给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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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律师回复] 1.连带保证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诉讼时效是不中断的,因为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债务人和保证人实际上是处于同一个顺序的,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时候,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没有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以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2.也就是说,保证人和债务人分别走两条线,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上互相不影响。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对民法典的正确理解问题。该条款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4.该条文着眼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区别,及在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对于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响。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最根本区别在于,连带责任保证人责任和义务较重,对债权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而中断。
5.假如债权人仅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则引起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并不必然引起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
6.其次,连带责任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既然定位于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民法所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同时向债务人及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了权利,那么主债务与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是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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