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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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了代执行以及执行罚两种方式,那么间接强制执行也是行政主体通过一些间接的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规定的义务,代执行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向义务人征收必要的费用,执行罚则是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主体收取一定的财务作为给付义务的。
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什么?

一、间接行政强制执行措施有什么?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1)代执行。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代执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2)执行罚。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 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在三日内发布公告并送达当事人,限定当事人履行的期限。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行政法上的义务既有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义务,也有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中所规定的义务,还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裁定中确定的由行政相对方履行的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类是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当一些公民或者是其他法人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相应义务时,行政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也是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来迫使其履行相应的义务,当事人在被行政机关处罚后有不认同或者是有异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受到处罚后的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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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出发点必须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3、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程序: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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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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