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商业险的赔偿限额分为三方面,也就是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等。
保险公司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过程,也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事主、事故受害人、法官之间的博弈——作为保险公司,力争在合法的尺度内将赔偿额降低至最少;作为事故受害人,力争在最大额度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责任方赔偿最大金额;被告方司机,力争将自己责任减少到最小范围。但审理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各方主张、证据及法律适用的综合结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修改内容,适当减轻了在非机动车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该修改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交强险统一条款也作了相应调整。而在此期间,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又经过了一个已经投保商业险视为交强险的过渡期,交强险赔偿额也经过了最高限额6万元到12.2万元的转换。
12.2万元按照保监会制订的全国统一条款,又分为:
1.医疗费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万元;
2.死亡伤残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1.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金部分:赔偿限额为2000元,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有责或者无责,保险公司都要负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在无责情况下的交强险赔偿额度
而根据交强险条款第八条第项的内容,交强险虽在赔偿上不分责任,但在保险公司承保的一方被认定无责的情况下,交强险按无责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即医药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100元。上述赔偿额度,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司机在无责情况下赔偿额不超过损失10%的规定相符的
总之,在道路上发生的严重程度不一的事故通常会因为不一样的损伤情况,但是如果买了保险,不管是人还是物上的损失都会由保险公司出面进行部分的赔付,但是保险公司作为盈利的组织不会无条件全部赔偿,都是有固定的限额作为一个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