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缴费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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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变更诉讼标的额的情况下缴费标准是按照变更以后的标的额计算的,比如说增加了标的额,那就需要补交诉讼费,减少标的额的,对多余的诉讼费法院会依法退回。原告确定的诉讼标的额的多少,会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
变更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缴费标准

一、变更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缴费标准?

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至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调解或撤诉,法院应根据减少后的请求数额先核取应收费总额,再依法减半退还。

二、民事案件涉及财产纠纷诉讼费标准是多少?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民事案件中的诉讼费由谁承担?

起诉时由原告先垫付,最终由法院判决确定谁承担。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只要原告在法定时间内申请变更诉讼标的额,法院都会整理的,相对应的,也会结合原告最新确定的诉讼标的额,按法律规定计算诉讼费。而且,民事案件当中的诉讼费理论上来说是败诉方承担的,但原告本人也要做好各种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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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缴费?
变更诉讼标的额后应该按照新的标的额重新计算诉讼费用。变更诉讼请求,既可能意味着诉讼请求种类或数额的增加,也可能意味着诉讼请求种类或数额的减少。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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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是以开庭后变更诉讼金额收取诉讼费吗
[律师回复]
1、预交费用以之前的诉讼金额算,实际变更的,诉讼费用也需要相应变化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请求权的
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
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第二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应当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第二十六条 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
第一审人民不予受理、驳回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维持第一审人民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第二十八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3、全文链接/2009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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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标的额缴费,应当按照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补缴,如果是当事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的数额退还,如果是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提出撤诉,应当根据收取费用总额依法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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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变更子女抚养协议,属于协议离婚的应向办理离婚登记机关备案,属于法院诉讼离婚的,应向原审法院备案。
2、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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