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和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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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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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5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误工费赔偿标准当然跟责任划分是有直接关系的,就类似于自己对交通事故负全部的责任,那无论造成了多少钱的误工损失,也是自行承担的,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误工损失的话,也是各自承担50%,所有的赔偿都跟责任划分有关。

交通事故误工费和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交通事故误工费和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交通事故误工费和责任划分是有关系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第一款的规定赔偿。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还没有下来之前,就开始计算对方要给自己赔偿多少钱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因为总有一部分人会认为谁受伤重,谁就是受害者,谁受伤轻谁就得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其实像是碰瓷造成的车祸,驾驶员根本就不需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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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划分与保险赔偿的紧密关联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与保险赔偿有着密切联系且二者呈现一致性。通常情形下,对于两辆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我们会根据事故的关联程度来确定承担责任的两大主体各自应负有的比率,据此进行划分:全责或百分之百;主责或百分之七十;同等或百分之五十;次责或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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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上学路上被车撞了,一方面是他不小心,另一方面也是司机车开的特别快,现在他头被撞破了,到医院缝了好多针,弟弟上学被车撞了,交通事故误工费和责任划分有关系吗
[律师回复] 根据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的,因此次责和同责相比,次责赔偿有小一些。
交通事故具体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如下: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为:
一、不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等。
二、构成伤残级别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三、死亡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施救费、鉴定费。
以上各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医疗费:根据实际开支情况,凭医院发票要求;
2、住院伙食补助费:武汉法院都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认定为15元/天;
3、营养费:医嘱或鉴定意见上有加强营养的说明,则可以要求,一般认定为15元/天,;
4、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的数额要求,如果没有鉴定,又需要后续治疗的,可以等到实际治疗后,根据医疗费发票另行要求支付;
(二)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5、残疾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10849元/年。(这两个标准为2012年的,2013年的暂时还没有颁发,但数额要肯定是增长)。 以城市户口为例,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24852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伤残赔偿系数根据鉴定结论来定。十级伤残就是0.
1,九级伤残就是0.
2,八级伤残就是0.
3,七级伤残就是0.
4,六级伤残就是0.
5,五级伤残就是0.
6,四级伤残就是0.
7,三级伤残就是0.
8,二级伤残就是0.
9,一级伤残就是1.0。死亡赔偿金:城市居民户口:24852元/年,农村居民户口:10849元/年。计算20年。丧葬费:武汉地区上年度6个月的平均工资。
6、护理费:一般都是根据鉴定意见书上确定日期计算:法院认可的数额为50元/天到60元/天。
7、交通费:根据诊疗时间、就医和鉴定地点、通常乘坐标准等确定,有票据的根据票据来,没有票据的,一般都是法院酌定几百元;
8、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鉴定意见书上来确定。每天的误工费,根据自己的事情收入确定。例如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凭据就能证明收入情况。如果不能证明收入情况,则根据自己从事的行业平均收入计算。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则根据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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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
10、财产损失:根据修理的发票,估价等确定。
(四)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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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拖车费:根据停车、拖车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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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损失鉴定费:根据车辆损失鉴定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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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医鉴定费:根据鉴定费票据及因鉴定产生的诊断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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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受伤责任划分
按实际情况而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另外,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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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划都存在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存在下列误区:
误区之一:认为税收筹划就是和税务局兜圈子,就是想尽办法将税收减少到最低。
如某从事生产加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厂前有一商店(独立核算)从事购销业务,属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该商店的销售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销售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所得。企业向商店提供的产品,已构成销售,其销售收入应按17%缴纳增值税,但是企业却按照商店4%征收率缴纳了税款,这样从低税率缴税,造成了国家税款流失。企业有意识地利用收入划分不清,违反税收政策,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这种方法不叫税收筹划,而是虚假的纳税申报。
误区之二:纳税筹划是会计人员做账的事情,与经营无关。
有的纳税人认为,税收和经营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概念,只要请一个好会计,通过账目间的相互运作,就能够少纳税。纳税人更多的看重管理会计,看重会计核算,而对与之密切联系的税收筹划,会计却是不以为然。这也是对税收筹划的错误认识,因为税收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与经营息息相关。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适当调整企业的经营方向,把经营项目放在国家鼓励的产业上,既有利于企业的微观发展,又达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这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所在。我们欢迎这样的税收筹划,也希望通过税收筹划,尽量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希望纳税人走出税收筹划误区,尽快提高纳税水平。
误区之三:借纳税筹划之名,行虚假筹划之实。
一些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于税收政策的手段进行所谓“筹划”,结果不仅背上了偷逃税款的罪名,还要受到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结果是节税不成,损失惨重,真是“得不偿失”。《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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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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