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认定为是职业犯罪能保释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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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认定为是职业犯罪能保释,虽然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但是在对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时候,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管辖、侦查的案件都是可以进行条件审查的。保释可以暂时让犯罪嫌疑人获得自由,不被羁押的措施。
被认定为是职业犯罪能保释吗?

一、被认定为是职业犯罪能保释吗?

被认定为是职业犯罪能保释,虽然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但是在对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条件进行审查的时候,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自己管辖、侦查的案件都是可以进行条件审查的。保释可以暂时让犯罪嫌疑人获得自由,不被羁押的措施。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规定:

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人民检察院规定的可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4)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5)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7)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职员若是被认定为是犯了职业罪,也是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的,这是由于我国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此种罪名不能办理保释手续,只要该犯罪嫌疑人,能够向公安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同时缴纳取保候审的费用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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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累犯的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了一般累犯,第66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两种累犯在构成条件上存在着差别。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此为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都是过失犯罪,或者前后两罪中其一是过失犯罪,则不构成累犯。刑法将过失犯罪排除在累犯之外,对累犯的主观构成要件作了严格的限制,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故意犯罪的犯罪人比过失犯罪的犯罪人具有更为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更大的主观恶性,理应受到重罚;另一方面,在我国,经常发生且对国家、社会和公民危害最大的主要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因此,将累犯制度设立为防止犯罪人再犯故意之罪的法律措施,是有实际意义的。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换言之,构成累犯的的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前后各罪所判处的刑罚都低于有期徒刑,或者有一罪低于有期徒刑的,都不构成累犯。所谓“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全部情况,最后确定其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这里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除了有期徒刑以外,还包括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所谓“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根据后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实际上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我国刑法以刑满或赦免以后5年内再犯罪作为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期间,则不构成累犯,而应适用数罪并罚;如果后罪发生在前罪刑满或赦免5年以后,也不构成累犯。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还未执行完毕,也可以构成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而应在撤销假释之后,适用数罪并罚。因为假释是附条件提前释放,在假释犯撤销假释后,原判的刑罚仍须继续执行,而不是已执行完毕。如果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再犯新罪的,则可以构成累犯。
(二)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是:
1.前罪和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如果行为人实施的前后两罪都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就不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当然,这并不排除其构成一般累犯的可能。
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判处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也不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的构成。
3.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候,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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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犯罪可以保释吗?
被认定为犯罪可以保释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是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犯罪的,那么该行为人是不能取保候审的,因为取保候审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如果是刑事案件已经审理完结的,就不能予以取保候审。具体的取保候审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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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它包括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相对于主犯的主要作用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行为人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但是在共同犯罪中较主犯所起的作用小。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某种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但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刑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本条是关于从犯的定义及对其处罚原则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什么是从犯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所谓“起次要作用的”是指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从属于主犯的地位,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不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次要的作用。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其特点是不直接参与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在共同犯罪活动中,为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提供物质或者精神帮助的作用。如提供作案工具、为实行犯采点望风、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他们的行为对完成共同犯罪,只起了辅助作用。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第二款是关于对从犯如何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为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和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主犯小,因此,从犯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比主犯轻,本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符合我国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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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释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什么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共同犯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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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认定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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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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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两个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构成共同犯罪。数人共同实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的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 他一起参加实施犯罪。二是共同犯罪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都抱着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态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彼此联系,相互默契,结合成为 一个统一的犯罪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所处的地位、具体的分工、参加的程度、甚至参与的时间等可能有所不 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为了达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的目标,从而紧密相联,有机配合,各自的犯罪行为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 下,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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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现,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有的人则按预定计划实施了行为并发生了犯罪结果。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的形态。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粻激纲刻蕺灸告熏梗抹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念头。由于仅具有犯意本身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故意犯罪形态。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一种故意犯罪形态。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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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为了少交税,负责人和会计联合制作假账,被举报了,那么单位犯罪中的单位认定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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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般来说,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犯罪起指挥、组织、决策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等,也就是人们观念中的公司高管。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因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范围主要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有限公司中出资额占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股份公司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其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员。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直接实施犯罪的人员,主要是公司中的其他从业人员或工作人员,概括起来表现行为包括:
  
(1)直接实施犯罪行为、具体完成单位犯罪计划的人员;
  
(2)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组织、授意或者指挥下,积极参与和实施犯罪的人员;
  
(3)为实现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图,积极参与、实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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