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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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因为职业病实际上就是属于我们国家工作性伤害的范围之内,但是要想获得招商方面的培训的话,首先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也就是需要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
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吗?

一、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吗?

职业病可认定为工伤。职业病就是工伤,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对哪些情况可认定为工伤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按该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认定为工伤,但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二,必须是在上下班的必经线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

第三,必须是本人没有责任或者不是主要责任;

第四,必须是因机动车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认定工伤的条件进行了适当放宽。新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关于职业病这个问题,我们国家还是非常的关注的,因为它就是在工作期间所导致人员受到一定的伤害,而且还是由于工作性质原因所导致的,也正是因为这样他是属于工伤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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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请自己先准备好以下资料
(一)职业史、既往史;请用人单位提供你的职业病诊断证明。证明的作用为:告诉职业病诊断机构[一般为劳动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我们这里的受理部门为:质量管理控制科(质控科)]你是用人单位的员工,用人单位同意你来进行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认可的你的职业史。一般你把你的职业史写好,哪一年哪一月到哪一年哪一月你在做什么工种。写详细一点,然后请用人单位盖上公章就可以了。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这东西一般单位都没有,你可以先找单位相关部门,看有没有,有更好,没有就算了。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先找单位相关部门,看有没有,有更好,没有就算了。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先找单位相关部门,请他们提供。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说明:以上这些资料,直接去找老板,有可能老板口头上同意你去,背地里却是给你设障碍。会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最好先托人,托关系,把这些资料给扫描或复印好。这些资料都是用人单位的一些人事或安全管理部门掌握的。你要先设法收集。千万不要以为老板会大力支持,全心全意为你开绿灯。
二、带上这些资料到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申请。我们这里是先交500元体检,再交700元受理费。根据法律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职业病患都是弱势群体,你有可能会受到歧视,职业病诊断之路有可能会比较长一点,你要做好坚持的准备。
布病职业病申报流程及布病职业病工伤认定申报流程
[律师回复]
1、申请时效条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职业病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完整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三、作出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单位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拒收《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或超过规定时限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对材料充实、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案件,作出认定结论,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并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五、办理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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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这东西一般单位都没有,你可以先找单位相关部门,看有没有,有更好,没有就算了。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先找单位相关部门,看有没有,有更好,没有就算了。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先找单位相关部门,请他们提供。
(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说明:以上这些资料,直接去找老板,有可能老板口头上同意你去,背地里却是给你设障碍。会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你要有一定的心理准备。最好先托人,托关系,把这些资料给扫描或复印好。这些资料都是用人单位的一些人事或安全管理部门掌握的。你要先设法收集。千万不要以为老板会大力支持,全心全意为你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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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认定工伤可以吗?
职业病认定工伤是可以的,法律上明确规定了职业病是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当事人因工作原因造成了职业病的,可以提交有关材料,以及医院的诊断情况证明到工伤认定部门来申请工伤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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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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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这东西一般单位都没有,你可以先找单位相关部门,看有没有,有更好,没有就算了。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先找单位相关部门,看有没有,有更好,没有就算了。
(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先找单位相关部门,请他们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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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病职业病认定流程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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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时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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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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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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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自补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的
(三)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二)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三、作出决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证明材料。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需要用人单位提交有关举证材料的,制作《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送交有关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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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并填写《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
五、办理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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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岗阶段。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争取工伤权益。
二、离职或退休、退职前。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离岗或退休后。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应以本人工资作为基数享受相关待遇的,按本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还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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