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是否承担公司的义务?

最新修订 | 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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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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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隐名股东是需要承担公司的义务,一般隐名股东是属于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如果公司存在有债务的问题,那么就会有权让显名股东进行承担,那么对于显名股东有权向隐名股东进行追偿。
隐名股东是否承担公司的义务?

隐名股东是否承担公司的义务?

是需要进行承担的,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隐名股东是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人,是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虽然隐名股东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隐名股东存在明显的法律风险。隐名投资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如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难;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等。因此隐名投资人应与其合伙人签署行之有效的隐名投资协议,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的权益义务,发生纠纷时作为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身份即使不被承认,但可依据该合同主张权益。另外,应经常参与公司的决策行为和管理行为,积极参加股东会议,定期列席股东会议,了解公司发展动态,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隐名股东实际上是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在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隐名股东虽说不参与公司的任何事情,但同样也需要共同承担相应的事情,如果此隐名股东还被其它的股东认可,从而知道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那么还要承担法定股东的责任,所以,只要有实际的出资那么就会承担起该有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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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诉名义股东案由是什么
隐名股东起诉名义股东的案由是要根据隐名股东起诉的原因来确定的,如果是名义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时候,超过了和隐名股东之间的约定,案由就是委托合同纠纷,但假如是隐名股东请求确认自己股东身份的,案由就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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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几年前入股了一家公司,做了隐名的股东。近段时间因为公司欠债,被告知需要承担责任。但是他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我想问下,隐名股东也应当承担股东责任吗?
[律师回复]
1、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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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什么权利义务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也有权利对公司的债务和利润问题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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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妈有个很好的朋友在北京开公司,相与姑妈一起合作,但姑妈因地域关系不能长期呆在北京,于是想要拒绝,但朋友说可以投资成为一名隐名股东,就不需要到北京了,姑妈想问隐名股东承担责任的界定,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当事人对股东资格有明确的协议约定,公司内部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事实,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若双方未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且实际出资人也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显名股东实际行使和操纵因隐名股东出资带来的股东受益,公司其他股东对隐名股东的股东受益存在事实不知情。这时,双方之间关系名为隐名股东实为投资借款,不应认定为隐名投资关系,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2)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2、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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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长久以来,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总会有愿意出钱投资的人因不想或不能登记而不得不委托他人代为出面的情况出现,也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顾名思义,隐名股东即实际出资人,他享有公司的实际股权却并未记录在公司文件或工商登记中;显名股东即名义股东,因为登记在案了相关信息,虽没有出资却享有名义上的公司股权。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按约应该依法缴纳认缴的出资,同时享有公司实际股东的分红权利及其他股东权益。在实践中,因为股权在显明股东名下,因此可能存在显明股东将股权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行为,隐名股东作为实际的出资人可以请求上述行为的无效,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隐名股东希望显明化的情况下, 可以要求将自己的股东身份登记于股东名册及进行工商登记。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
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可以参照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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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出售隐名股东股权承担什么责任?
显明股东出售隐名股东股权的,构成民事侵权,应当向隐名股东赔偿损失,并停止股权出售的行为。在一些公司里面,隐名股东会和显名股东签订股份代持协议,作为显名股东是名义股东,并无权利处分股权。一旦其擅自转让,隐名股东可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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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们公司有好几个隐名股东,他们所占的股份都不少,公司因为一些财务的问题需要承担罚款,当初是其中一个隐名股东主要负责的,现在想要对方和公司一起承担责任,但是对方不肯,说是隐名的,不需要承担责任,我想请问下隐名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对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确认,理论上有两种学说。一为quot;实质说quot;,即以实际出资的隐名者为法律股东;另一为quot;形式说quot;,即以显名股东为法律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身份认定编辑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
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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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协议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基本格式是先写协议书的标题,然后开头对名义股东和隐名股东的相关信息进行介绍,正文中的内容就是实际出资额,责任的承担,利益的分配,股权转让,权利限制,保密条款以及双方协商的其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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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在一个公司内持有股份,但是隐名的,公司其他股东是我好兄弟,做一些决定的时候我没有参与进去,我兄弟非要我参加会议,所以我想了解下隐名股东用承担股东责任吗?
[律师回复]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为了及时抓住发展机遇,往往需要扩大生产规模或者增加经营品种,难免遇到资金困难。在一时无法获得金融机构支持的情况下,一些公司便考虑通过民间渠道融资。
  在民间融资过程中,不少公司发现借款人具有一定的经营才能,便动员借款人在拿出资金的同时,实际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如果借款人不同意,公司会提出分享公司利润、提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等优惠条件,吸引借款人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加入公司。如果借款人同意加入,就在事实上成为公司股东。据调查,这种现象在各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出现得越来越多。对此,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引起注意,认真研究和把握其中的法律含义及要点。
  从登记业务角度看,公司增加股东数量或者变更股东姓名都属于正常的企业行为,只要公司按照登记法律的要求,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并提交登记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就可以让新增加的股东具有合法的公司股东资格。但据调查,不少公司在处理相关事务时,仅仅与拟聘请的股东私下签订相关协议,而不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这样,一旦出现意外,便容易产生纠纷,直接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比如,新增加的股东在将借款改变为对公司的投资后,具体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但在承担经营责任、分享公司利润等方面如果意见不一,便难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果经营亏损,公司方面则难以明确责任,只好承担更多的责任。据调查,有的公司就遇到了新增加的股东意外身亡、新股东家属要求全额退还投资款项的难题。
  从登记法律角度看, 上述现象涉及的是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显名股东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经公司申请,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审查并正式记载于登记材料的公司股东。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姓名的出资人或者是不具备股东资格,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在隐名股东情形中,公司与隐名股东签订了相关协议,其中有隐名股东同意投资到公司的具体金额,有隐名股东自愿入股的真实意思表示,有隐名股东投资数额与公司投资总额的占比,有投资人参与公司决策和赢利分配的规定等条款,基本具备了股东特征。但是,判定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必须以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为重要条件。如果双方在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经营管理以及实际享受了股东权利,双方的隐名投资关系便能够得到认定,隐名股东借给公司的资金便随之成其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应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不得随意撤资。因为该股东虽然尚处于隐名状态,但应当承担法定的公司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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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股权担保能力是什么?
隐名股东股权担保能力是总资产中除去总负债、已抵押、质押资产和已提供担保资产的剩下资产部分,剩余资产多的表示该股东的担保能力强,相应抵押质押的资质强。隐名股东实际享有投资人的权益,行使权力时有一部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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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学毕业,因为在学校专业学得不过关,工作什么的太难找了,所以我和朋友合伙创业开了家公司,我是公司的隐名股东,我想知道隐名股东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
[律师回复]
一、隐名股东怎么承担责任?
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
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显名股东)若承担了连带责任,有权向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追偿。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
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
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
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综上所述,在有的企业里面存着隐名股东,虽然在企业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但是其作为实际出资人,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自己的出资额作为清偿债务的最大限度。隐名股东需要和显名股东签订协议,表示双方权利义务,显名股东只是名义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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