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强制措施,指卫生行政机关为了预防或制止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以及其他不利后果,而对违法卫生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1、责令改正;
2、强制洗消处理;
3、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的人,由公安部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强制医学观察;
5、责令公告收回;
6、封存、查封;
7、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主体和法院为执行主体。
2、行政强制执行以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用代执行等方式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最终确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实现。
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行政机关如放弃强制执行而与被执行人和解,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职权与职责,即为失职。这是法律所不能允许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要经过以下程序:
1、告诫 ;
2、陈述和申辩 ;
3、制作执行决定书 ;
4、送达 ;
5、采取各种强制执行方式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的申请,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对不受理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行政机关,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决定不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行政决定没有法定依据、明显事实不清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以及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裁定不予执行。
综上所述,卫生部门有处罚的权利,对于违反卫生防疫或者药品管理的个人或者企业,卫生部门处罚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可以启动强制执行。卫生部门可以采取的手段包括查封场所、罚款、强制洗消处理及对患传染病的人强制隔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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