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玩忽职守罪构成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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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构成,企业高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该罪属于身份犯,要求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而刑法中对于该身份的界定是是否从事公务,如果从事就是该身份,国有企业的高管刚好就是一个管理公司事务具有管理职权的人。
国企高管玩忽职守罪构成吗?

国企高管玩忽职守罪构成吗?

构成,企业高管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该罪的身份。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1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渎职罪主体涵盖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两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不同,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案件定性争议很大。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是否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是区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前提。在一般情况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从事的工作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对企业内部事务履行管理职责,代表企业对外从事具有民事法律关系性质的经营事务等,这些经营管理活动不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性质。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接受有关机关委托后,才能取得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资格。这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犯罪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不符合渎职犯罪的主体要求。例如,一些国有林场被政府部门委托对本单位经营的林场进行林政管理,因此该林场有关责任人员可以成为渎职犯罪特殊主体。

2、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未尽管理职责的事务是否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性质,这是区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核心。如果国有企业被政府部门委托从事国家行政管理,享有行政执法资格,其单位内部都会设置相应的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执法人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但是,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受各方面条件限制,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和人员“一岗多职”,既要从事企业的经营活动,又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整个企业的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被委托的行政管理事务等职责。在国企人员“一岗多职”的情况下,如果其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国家财产损失,那么有可能承担失职罪或玩忽职守犯罪的刑事责任。这样,明确国企人员未尽管理职责的事务是否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性质,对界定是否构成渎职犯罪尤为显得重要。

辨别一项事务是否属于“国家行政管理”性质,应该从该事务是否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角度加以考虑。行政法律关系具有明显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当事人法律地位具有不对等性,一方是行政管理主体,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在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法律规定时,将被强制履行法定义务或禁止违法行为。

国企人员失职罪涉及的主要事务是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例如,签订或履行合同行为,国企人员以及单位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事务不具有行政法律关系。

国企的高管具有一定的行政职权,所以可以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因为自己的失职导致财产受损的,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该罪的要求是具有身份,而高层管理完全具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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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表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了,然后在渎职罪里面我还看到了玩忽职守罪,请问一下玩忽职守是什么意思?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呢?
[律师回复]
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3
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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