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当事人可以申请进行行政复议,也可以到法院起诉,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1、《行政处罚法》第39条规定,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决定书的,复议机关为区、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60日。
4、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行政诉讼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申请复议需要哪些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机关批复成立该组织的文件和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被申请人作出的所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并载明委托代理权限。
三、去哪里复议?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复议一般是由对判决不服的才可以实施,但在申请的时候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材料,同时还要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进行处理,这样执法人员才能受理自己的要求,所以,只要有不服的情形都是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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