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3、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法人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单独的法律地位。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单独的法律地位。
2、民事责任。
分公司对外不能承担责任,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子公司可以单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3、财务管理。
分公司的财务由总公司来控制管理,一般由总公司来统一纳税。
子公司和总公司分别是两个不同的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可以由子公司自身来保管。
4、公司的性质。
分公司在性质上算不得公司,其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
子公司和总公司一样,都是属于单独的公司。
分公司未获授权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效力是有效的。因为分公司也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总公司的授权属于内部事务,不能拿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才是无效的。
分公司不是单独的法人,但是也需要领取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有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分公司只在公司划拨给它的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超出的部分由公司承担,所以仍然是或者总归是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可以作为当事人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由此可见,分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的民事行为,视为公司的民事行为;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并在其财产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分公司来说的话,它主要是为了经营方面所设立,所以在各个地方的话都是由分公司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的话,完全是可以进行一些相关的进行经营合同的签订,这样对于他们的发展也是非常有好处的,否则事实向总公司汇报也比较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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