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并没有“非法集资罪”这个罪名,一般这种说法指的是刑法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1、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主动参与人,应尊重其意思自治并结合金融领域特有的投机规则,不宜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
2、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的被动参与人以及集资诈骗罪案件中的参与人,存在钱款交付被欺骗情形的,应作为刑事被害人认定。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关于集资参与人权利保障问题的规定,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及时公布案件进展、涉案资产处置情况等方式,依法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利。集资参与人可以推选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代表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集资参与人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对集资参与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请求不予受理。
该《意见》明确将投资者定义为集资参与人,而非被害人。因此,非法集资的投资者不具有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且集资参与人不具备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仅有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派代表人参加或者旁听庭审的权利。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遭受了财产损失,表面上符合被害人的特征,但从立法意图、刑法正当性、法律强制性及长远社会效果看,都不应将投资人认定为被害人。作为集资参与人,虽然不具备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但并不影响其获赔投资损失。
二、非法集资类刑事案件处罚标准
我国没有非法集罪,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按以下两个罪名认定:
(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进行集资诈骗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第八条
对于非法集资罪的处理,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有关被害人的处理,应当根据其受到的财产损失情况来进行认定,后期还需要根据公安机关的审查认定情况来对当事人进行合法的追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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