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误工费赔偿标准是统一的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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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意外误工费赔偿标准肯定不是统一的,对于受害者拿到的赔偿也不是统一,但对于计算误工费的公式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而这个就会统一的来进行处理的,从而会按误工的时间还有误工的收入来进行计算。
交通意外误工费赔偿标准是统一的吗?

一、交通意外误工费赔偿标准是统一的吗?

交通意外的误工费赔偿标准是没有统一规定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1)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2)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分为非持续性和持续性。非持续性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二、车祸肇事者应该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4、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7、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12、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综合上面所说的,误工费一般是由主责任方或者是全责方来赔偿受害者的;但对于这个费用是会结合受害者的实际收入来进行给予, 这个对于每个人的标准是没有统一性的,所以,受害者在申请的时候就需要由单位来开具相关的证明,这样才能依法的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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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注意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据介绍,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其中,城市是指批准设立的市,具体区域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因此,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适用房产税条例后,其在征税范围内拥有的应税房产,都应该缴纳房产税。

二,注意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据介绍,在应纳税款的计算上,房产税要区分自用和出租两种情况分别计算。对于自用房产,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10%~30%以后的余值(具体的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适用
1.2%的税率。对于出租房产,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适用12%的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注意房产税纳税的起始时间。根据规定,对于以前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从2009年1月1日起改为缴纳房产税。对于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2009年1月1日之后新建或新购置的房产,按以下规定执行: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注意房产税的减免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表示,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条例还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了一些减免税政策。这些减免税规定同样适用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

五,注意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据介绍,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了做好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产税纳税的期限,纳税申报的内容等征收管理的具体事项作出了规定。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应该按照暂行条例及房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纳税人房产的情况(包括房产数量、原值、租金收入等)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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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外资公司是专门做自动化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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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我朋友他在讨论增值税的相关内容,请问大家增值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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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应税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税;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在第一年至第五年内,分别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设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浦东开发区导向外资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率征收。
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在其他方面,内资企业须缴纳城市建设维护税,而外资企业无须负担;内资企业征收房产税,外资企业征收房地产税,二者有所差异。
二、具体而言:
(1)、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特殊优惠的待遇,即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均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项目如属于技术、知识密集型的,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税率也减按15%征收。还有,从事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符合资金和期限要求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和从事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也都运用15%的税率。除上述税率上的优惠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可因投资行业、经营期限、投资数额和产品出口比例符合法律要求而分别再享受“五免五减”、“二免三减”、“一免二减”或减按10%的税率征税或者再投资退税等特殊优惠待遇。
(2)、在流转税方面,从1994年开始,即实行新税制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但1993年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则可退还多缴纳的税款。
(3)、在免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物料、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 的交通工具和生活用品均免征进口关税。
(4)、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凡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部门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同胞)的工资、薪金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减半征收。(已废止,现适用不同的扣除额)。
以内资企业中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收政策与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关于计税工资方面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根据苏地税政二(2000)278号文件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规定:“根据省财政、国税、地税局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计税工资最高扣除限额调整为月人均960元,企业实际发放时,如月人均计税工资低于960的按实际发放数扣除,月人均计税超过960元的,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01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苏劳社劳薪(2001)17号文件规定“经省政府同意,从2001年1月1日起,除经营性增亏的企业或应付工资结余超过上年实发工资总额1倍的企业外,其余企业可按月人均不超过100元增资额的所需资金,列入企业成本”。因此,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计税工资最高为每人1060元。一些私营企业反映,苏南经济水平较高,目前大学生的工资收入都要2000元左右,管理人员收入也较高,目前,税务部门制定的标准太低。
外商投资企业:计税工资按实列支,实发多少,列支多少。
2、可分配利润转股本金或再投资方面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如要增加注册资金或再投资,做大做强,要先将企业中的未分配利润分配到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才能作个人投资增加企业注册资金或再投资,并且规定企业未分配利润在一年内要分配完毕,否则要强制分配。一些私营企业认为,这条税收政策严重挫伤了私营企业主扩大再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投资收益用于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若再投资兴办的是产品出口企业和技术先进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企业所得税。
3、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方面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只有少数解决劳动就业企业、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新办资源综合利用、新办第三产业、新办在高新技术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大多数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按规定可享受一免两减(经营期十年以上,外商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服务性行业外资)、两免三减(经营期十年以上生产性外资)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4、关于外资企业不收的税费方面
不向外资企业收取,而向内资企业收取的税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费。
5、关于公益捐赠列支方面。
外资企业在公益捐赠列支方面同内资企业相比有一定的差异。外资企业的公益捐赠可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公益捐赠则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相对而言,内资企业公益捐赠纳入成本、费用列支有一定的金额限制。
6、关于随税收缴纳的基金方面。
以苏州为例,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生产型外资企业缴纳的由税务部门代征的费用仅有人民教育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二项。 而苏州古城区私营企业缴纳的由税务部门代征的费用有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教育地方附加、农业重点开发建设基金等,苏州古城区私营企业同苏州工业园区的外资企业相比有多项费用要缴纳。
企业所得税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1、 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对分回的利润(股息)、利息(即从事投资业务)等的处理不同:
外资企业对于从联营企业或所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股息等是免税的,不管他所投资的企业适用多少的税率,而内资企业对于从联营或所投资的企业分回的利润若与本企业的税率不同,则是要就两税率的差额补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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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招待费计提基数与比例的区别:
对于内资企业,是以销售(营业)收入净额来计提,不超过1500万元的比例为0.5%,超过15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比例为0.3%。这里对于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要注意了,一般我们都是以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来作计提基数的,但这个问题点今年也是个疑问点,实际上去年也是个疑问点,估计有不少人看到这个地方的问题了,但是不管如何,我们考试时以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作基数来计提才有分,否则你不一定能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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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工资与福利计提以及列支的处理区别:
这个地方是内外资企业一个大的区别点,内资企业的工资有扣除限额(每月800元扣除,但经济发达地区可相应上浮20%的比例,有些地方还不止哦),而且相应计提的三费(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也是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工效挂钩“两低于”(比较基数为上年税前扣除额)。
外资企业是不允许税前计提福利费的,大家记住,外资企业可提的是三金两费: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并且这三金二费是可以全额在税前列支的,有一点值得大家注意,那就是尽管外资企业不允许税前计提福利费,但若当年实际发生时,可在税前列支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数额,超过这个比例的支出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6、 金融企业对待坏账准备的处理完全不同:
内资金融企业是不允许计提坏账准备的,当实际发生坏账时,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税前扣除即可,也就是我们会计上所说的直接转销法,而不采取备抵法。
而外资金融企业(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的拆借),也即年末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按3%的比例来计提的。大家主要注意一下应收票据也是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
7、 对于捐赠支出的处理区别:
内资企业捐赠是有限额的,除了四项特殊捐赠可以全额税前列支、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以10%的比例税前列支外,其余的捐赠都是3%的计提的比例,当然这里的前提是通过非盈利机构的捐赠,直接捐赠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这一点外资同内资是一样的。
而外资企业公益性捐赠是可以全额扣除的不受比例限制。
8、 关于技术开发费加扣处理的区别(引起注意):
若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而上年又存在亏损的情况下,内资与外资的处理完全不同。内资企业的顺序是先加扣,加扣后还有盈利再补亏,而外资却不一样,外资是用当年的盈利先补亏,补亏后若还有盈余,才能再加扣,在这一点上,内资比外资要占了个便宜。(比较了这么多内外资,终于看到内资有比外资优惠的了,欣慰一下。)
9、 对于上交总机构的管理费税前扣除的区别:
内资企业税前扣除的比例是2%,而外资企业只要合理(注意是合理)是没有比例限制的,外资只管税前列支就行了。
10、内外资转让股权超出出资额部分的处理区别:
内资企业转让股权超出出资额部分是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征收所得税,是投资回收所获的收益,征税税率与本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率同,而外资企业转让股权超出出资额部分只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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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残值的比例不同:
内资企业残值比例为不超过5%,而外资10%(这一点也是内资要稍占点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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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区别:
内资企业是在投产年度就要算入优惠期,而外资企业是获利年度才开始计算减免期的,这也是对外资的一个明显的优惠措施。
整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与内资企业的一些不同点,欢迎补充: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来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的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内资企业没有前者)
2、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所得,计征所得税。而内资企业没有明确规定,但注意,内资企业是在应收账款时,坏账的确认上有个逾期三年的标准,注意区别。
3、部分企业应纳税年度可不按公历年制,但须满12个月的企业会计年度。
4、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取得的境内投资利润(股息)免税。而内资企业有补税的可能。
5、中外合作拍片境内发行收入依法纳税,但外商在境外发行收入不纳税。
6、境内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代销包销境内房地产的,按售价收入计税,对境外包销佣金、费用须提供凭证,实际列支不得超过房地产销售收入的10%。
7、向总机构支付的管理费
  外企:有CPA签证报告的,OK。但不得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
  内资:总收入的2%。 注意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8、交际应酬费。外资多一个按业务收入的标准。
9、工资福利
  外资没有限额,据实列支,但注意不得列支境内职工的境外社保费
10、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计得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金。以上是对增值税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相关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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