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加重量刑的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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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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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受重伤、死亡或者给被害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加重量刑。
强奸罪加重量刑的情形有哪些?

强奸罪加重量刑的情形有哪些?

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对于行为人处罚相对比较严重,一般是在三到十年的量刑里面具体裁量,但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比较恶劣,存在轮奸,强奸导致受害人死亡,或者是多次强奸等行为的,可以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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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罪的加重情形有哪些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1、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3、二人以上的(注意: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4、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三)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
二、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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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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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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