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可以是主体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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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最单位可以是相关的执行主体,因为根据相关法院判决,很有可能产生纠纷的,双方是单位和个人或者是两个单位都有可能,所以当法院进行判决单位必须执行时单位必须按照法院规定的相关判决进行执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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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位可以是主体吗?

单位可以是主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维护这种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就是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就是维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经济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能否成为本罪的对象,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后,即具有与生效判决、裁定同等的效力,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当单位和个人或者是两个不同的单位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判决后的内容就属于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如果其中一方认为法院判决不正确的话可以再次提起上诉。我对法院判决无异议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法院规定进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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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予以审查、核实。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第二百零五条询问证人、被害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个别进行。在现场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询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
1、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2、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涉案数额在10万元以上、采取其它方法难以收集证据的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部门执行。此处的、贿赂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罪、罪、单位罪、利用影响力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此处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被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须的技术侦查措施。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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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条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自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五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所在地人民管辖。条件编辑
(一)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
(二)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包括应当履行的义务的全部或部分。
(三)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没有能力执行的,不构成本罪。
(四)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下列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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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拒不执行能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对劳动仲裁裁定书不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执行劳动仲裁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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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应提供的材料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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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1、追究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2、判决宋履行县人民(201)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中未支付的执行款项元及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元;
3、赔偿自诉人因向宋追索劳动报酬所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证人出庭费、律师费等所有花费共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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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因欠付自诉人工资款61834元,被自诉人诉至贵院,该案审理完毕后,在贵院主持下,双方于2015年5月达成调解协议,贵院出具(201)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
因被告人对该生效调解书的不履行,自诉人在贵院立案,申请对被告人强制执行。贵院执行庭对被告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告人既不露面,也不申报财产。2016年3月1日,在贵院执行庭向被告人下达拘留通知准备拘留被告人时,被告人向自诉人支付了25000元执行款,自诉人为了能顺利拿到剩余执行款,特别授权委托河南天盈律师事务所董润桃律师在贵院主持下与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中被告人承诺剩余款项在2016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到期未能按协议履行,自诉人可申请恢复(201)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及延迟履行利息的执行,并自愿接受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该和解协议签订后,因宋依然不履行,2016年7月19日,自诉人再次到贵院立案,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再次立案后,宋直接不再露面,百般躲赖,甚至连电话也时常拒接,他声称他银行卡内有两万八千元钱,要挟自诉人及代理律师说不给他降下来,他就无法给付。
面对被告人,依法生效的法律文书如同废纸,法律对其侵权行为似乎已无任何制约性,其肆意践踏的不仅仅是自诉人的财产权利,更是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
面对贵院的执行通知,宋有钱也不履行,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判令其承担由此给自诉人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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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由刑罚执行部门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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