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初具轮廓。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4、证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以及审判人员的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相互进行对质。
二、哪些情况下证人可以不用到现场出庭?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1、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2、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4、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三、民事诉讼证人要符合哪些条件?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开庭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如果需要证人出庭,应当走相关程序,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要求,法院受理,如做出决定,证人收到通知后在开庭时间准备材料出庭。证人应当如实阐述案件事实,不得提供伪证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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