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以登记产权人身份提起房屋租赁合同腾房诉讼,称房屋是自己购置并出租给被告,现计划出售要求被告限期腾空。被告委托赵云皓律师后发现,这实际是被告前夫借原告公积金资格出资购房,双方口头约定房屋相关成本均由被告家庭承担,原告从未实际入住。此次诉讼核心争议焦点众多,包括双方真实法律关系认定、登记物权公示效力与内部出资事实的冲突等。
律师策略
赵云皓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拆分两类法律关系。在庭审举证阶段,提交完整证据链,证明房屋全部成本由被告家庭承担,双方不存在租赁合意。同时,分层论证核心抗辩逻辑。依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不动产登记仅对外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在原被告双方内部纠纷中,应当以实际出资、占有使用事实认定真实权利状态。原告仅出借公积金贷款资质,未履行购房对价义务,无权主张占有返还请求权。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通俗化解释:就像房子的产权,只有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是完成了法定的物权设立程序,对外才具有公示效力。
案例关联说明:本案中原告虽有不动产登记,但法院依据实际出资等内部事实,认定其不能仅依登记要求被告腾退房屋,体现了该法条中物权登记效力在具体案件中的运用。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律师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虽为登记权利人,但房屋实际出资、占有使用等情况表明双方不存在租赁关系,不动产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内部真实出资与代持事实。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无需腾空房屋、返还房产,案件胜诉。同时,法院释明双方就剩余公积金贷款欠款的债权纠纷,可另行协商或另案起诉处理,房屋占有使用权益维持现状。
律师价值
赵云皓律师精准区分物权登记公示效力与内部借名代持事实,完整归集证据,推翻原告主张的租赁关系。厘清租赁返还与借名买房两类法律关系边界,论证原告无实际出资无权主张腾退,法院全额驳回原告诉请,保全当事人房屋居住使用权,同时明确贷款欠款另案处理路径,一次性化解腾房诉讼危机,极大降低当事人居住权益受损风险。当事人在复杂的房产纠纷中,因律师的专业代理,得以守护自身居住权益,避免被迫搬离自有出资购置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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