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欠债配偶需要还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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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东欠债配偶是需要还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承担的,但如果配偶可以证明该债务与自己无关,或者自己并不知情的,那么就不需要承担赔偿处理的,具体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股东欠债配偶需要还吗?

一、股东欠债配偶需要还吗?

股东欠债,配偶如果不能证明公司财务与人个财产独立的话,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和股东系夫妻关系,依夫妻财产制,两位股东的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后转化成公司财产,虽不影响公司财产独立性,但因夫妻作为公司唯一股权的共同共有人,应认定为单一主体设立有限公司;公司实质上充任了两位股东实施民事行为代理人,若让该公司依法人制度享有有限责任利益,有悖民法公平原则,且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合法权益,故夫妻二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在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赖账逃债者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等不法行为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有些不法商人利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及有限责任的特性,把设立公司作为逃避法律,有钱不还债的工具。虽然法律规定了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出资刑事责任,但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抽逃注册资金或者虚假注册的行为方式不具体而操作性不强。

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第1款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公司法》第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是基于实际的债务形成原因而定的, 配偶是否可以还债还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而定,双方可以通过举证的方式来对债务的形成情况进行认定,不能举证的,那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需要共同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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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配偶的赌债需要由谁来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配偶的赌债应该由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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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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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赌债的分类认定
赌债的分类认定 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的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而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情况是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或者是先借后赌,是指赌博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赌博行为;
2,赌博关系中当事人与
第三人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其中,以是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三人有恶意与善意之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制裁,恶意借贷债务,一种情形是在赌场内或赌场之外,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赌博,而专门从事的放高利贷行为;一种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搏活动而借款的,出于亲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
3,善意借贷债务,是指不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与借款人产生的借贷关系;其中对于
第一种情形,或者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或借贷关系双方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对于
第二种情形,则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不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债权。
如何认定赌债的效力
涉赌债务可以结合涉赌债务中的当事人主体以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不同而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赌博过程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或者是先赌后借,一般情况是在赌博过程中,因赌博输赢没有实际支付,而采取欠条方式确认的赌博债务;或者是先借后赌,是指赌博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先有借贷关系后发生赌博行为;
2、赌博关系中当事人与第三人产生的直接用于赌博的债务,其中,以是否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三人有恶意与善意之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
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予以制裁,恶意借贷债务,一种情形是在赌场内或赌场之外,出借人为谋取高额利息,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目的用于赌博,而专门从事的放高利贷行为;一种情形是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搏活动而借款的,出于亲情、友情等其他非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借贷行为;善意借贷债务,是指不以谋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与借款人产生的借贷关系。
其中对于第一种情形,或者不存在实际的借贷行为,或借贷关系双方虽有借贷行为发生,但借款用于支付赌债,用途不合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属无效民事行为,均应认定为赌债,赌债自始不产生债的效力,法律不予保护;对于第二种情形,则应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债权,不保护恶意第三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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