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谁追究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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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以申请人或者是人民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会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条件比较适合的情况下会移交人民检察院起诉。情节不是很严重的一般会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节比较严重的会判三年以上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谁追究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谁追究

申请执百行人和法院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由公安机关侦查,移交检察院起诉。度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知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道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专、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属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不论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接受的控告、举报、报案、自首材料还自己发现的案件材料,都应当进行审查。

(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检法机关对案件材料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其他相应的处理。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还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如果其控告的内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的规定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的第2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犯拒不执行判定裁决罪不但人民法院进行强制实行,还得去牢里改造。法院的判定裁决书并不是圣旨,是可以不服气的,但是不服气得到上一级的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或者是同一级有管辖范围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官司赢了就不用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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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可以追究几次
拒执罪是指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但故意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法律对拒执罪的追诉次数没有上限,只要每次行为都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个人多次实施拒执行为,那么他所面临的刑罚程度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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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1、自然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自然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单位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关于自然人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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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谁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谁执行
追加被执行人裁定送达由执行。
裁定与判决的明显区别有:

一,适用的事项不同。裁定解决的是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判决解决的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权利义务问题,即实体法律关系。

二,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例如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

三,裁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和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其他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判决全部都可以上诉。

四,裁定上诉的期限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上诉;判决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
裁定的使用范围
在中国,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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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拒执罪会追究几次?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法律规定拒执罪会追究几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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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同学因为嫖娼被警察给抓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追究拒执罪程序方面的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你问的追究拒执罪程序的问题,律师告诉一般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据法院内部统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效果是比较显著的,有90%的当事人是在下达逮捕令后,很快就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并且这些债务人认罪态度好,履行积极。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失为解决我国法院当前面临“执行难”的一种重要途径。但是,毋庸讳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适用中存在诸多的问题,还有待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和探讨。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从实践来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很不理想,在我国大量的执行案件中债务人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很少,其原由主要有如下几点:
1、社会民众对拒执罪的认识仍然不到位。尽管近年来我国法院对涉嫌拒执罪的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基本上做到了宣判一批,惩治一批,威慑一批,在社会上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力,但“民不上刑”的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大多数执行义务人认为不履行民事判决顶多是罚款、拘留,是不可能判处刑罚的。加之社会信用意识差,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法制观念淡薄,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意识差。因此,要切实加大拒执罪的宣传力度,提高民众的法制意识和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的自觉性。
2、法院执行部门很少启动拒执罪的侦查程序。由于存在一些错误认识,法院执行部门一般不倾向于将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当作刑事案件处理。这主要是因为追究刑事责任需要搜集详细的证据材料,付出大量的工作,且公安机关立案要求又高,能够走完司法程序,实现既定目标的屈指可数。相对而言,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比较简便。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频率明显降低,强制执行的威慑力严重削弱。很多被执行人明明有执行能力,但是面对法院软弱的执行力度,有恃无恐。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或者被执行人高消费的事实,却无能为力,造成了申请人对司法权威的严重挫折感。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制约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现行《刑法》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而在司法实践中(从移送程序可以看出),犯罪证据往往由法院收集固定,甚至还要抓捕被执行人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大都不愿主动介入侦查、审查该类案件。这种繁琐的司法程序,严重挫伤执行人员采取刑罚制裁措施的积极性,制约了刑罚打击力度和效果。
4、地方保护主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法院管辖。在实际工作中,法院执行部门有大量的案件都要前往本辖区以外的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执行。如执行人员在遇到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情形时向当地公安关机报案,请求以拒不执行、裁定罪立案侦查,当地警方往往相互推诿,这无疑为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对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建议
1、加强法制宣传,扩大影响和效果。首先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院执行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将一些拒执罪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的形式加以宣传,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自觉履行的社会氛围,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信用秩序。要通过宣传争取得全社会理解与支持,使不履行法院执行要判刑,不协助法院执行要判刑,抗拒法院执行要判刑的观念深入群众,为今后的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2、重新构建我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适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过于繁琐,制约了刑法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拒执罪的诉讼程序。在此笔者认为可以将拒执罪改为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诉讼程序。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拒执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权威性,并且把此作为单一的客体,不可否认,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是对国家法律和法院裁判权威的蔑视,但此观点并不全面,可想而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申请人本能得到的合法权益不能实现,其最大的受害者是申请人,因此从保护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允许申请人对拒执罪提出刑事自诉,即可以使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保障和实现自身的权益,以调动申请人对被执行人进行监督和调查的积极性,减少对司法机关的依赖,节约司法资源,不失为解决拒执罪追诉程序繁琐的一种良策。
3、调整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管辖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将拒执罪的管辖权确定在犯罪行为地即被执行人住所所在地,依据此规定法院到外地执行案件碰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况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立案侦查,再由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最后由当地法院判决,这样虽然在形式上做到了与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侦查检察审判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理论原则相对应,确保了法律准确有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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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拒不报告财产可以追究拒执罪吗?
如果拒不报告财产可以追究拒执罪的,此时是要申请的。我国的人民法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以刑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不用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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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跟朋友最近准备追究一个人的拒执罪,所以我想要请问一下追究拒执罪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2014年11月,为加强对拒执案件的打击力度,两高和公安部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5个月的“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行动中犍为县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了9件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的案件。但是截止今年6月底,公诉机关起诉至犍为县法院拒执案件仅有2件。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拒执案件不能及时立案批捕和起诉,即使一些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明显构成“拒执罪”的案件也会因为某些因素而迟迟启动不了刑事诉讼程序。笔者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刑事程序过于繁琐。法院对涉嫌拒执罪的被执行人没有直接处罚权,即使法院在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执罪的情况下,也必须通过公安、检察机关绕一个大圈子再交回到法院审理。而在公安或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犯罪时,案件还不能绕回来交法院审判。这不但挫伤执行法官采取刑罚制裁措施的积极性,还制约了刑罚的打击力度和效果。
二是公安机关的思想意识未能转变。公安机关本身案件多压力大,不少办案人员认为办理拒执案件是在给法院解决难题,替他人作嫁衣。此类案件,人、财查控两难,很有可能久拖不结,影响本单位、本部门绩效考核,不但费力不讨好,还容易把社会矛盾和压力转移到公安机关,因此不情愿配合,更不可能主动介入侦查。
三是公检法三家在犯罪构成认识上存在偏差。主要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对“拒执”的误解,认为被执行人一定要实施了暴力行为与法院相对抗才能构成“拒执”;认为被执行人以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消极方式对抗执行不能构成“拒执”,致使“软对抗”的被执行人逍遥法外。
四是拒执罪规定鲜有适用使司法机关瞻前顾后。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关于拒执罪的法律规定,在不少地方的公检法机关中可能还属于新类型案件,办案人员无案例可依,担心办错案,可能影响到案件质效考核,因而采取 “冷处理”的方法,致使法院移送公安机关的此类案件石沉大海。
拒不赡养老人可追究刑责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拒不赡养老人可追究刑责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中也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包括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和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该使患病的父母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其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子女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不得强迫父母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其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子女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父母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其所有。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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