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总公司入股成立分公司是否合法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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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总公司以入股的形式成立分公司的行为根本就不合法,因为分公司没有接受投资的权利,分公司不可能有注册资本,如果是成立子公司的话,可以以入股的形式去成立子公司,成立分公司的时候,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具体的经营项目即可。
以总公司入股成立分公司是否合法

一、以总公司入股成立分公司是否合法?

1、以总公司入股成立分公司是不合法的,分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没有接受投资的业务,子公司才存在接受投资业务。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3、此外,入股虽以契约方式进行,但不是私下约定(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必须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办理。新入股的股东,对于未入股前公司债务也应负责。

二、成立分公司流程是什么?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取《营业执照

三、成立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总公司绝对不可能以入股的形式去成立分公司,注册分公司的时候不需要有注册资金,购买分公司的这些设备和其他的成本都由总公司直接提供的,将来分公司的负债也好,利润也好,都由总公司一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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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承担责任,共同投资人以其出资总额为限对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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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后,各共同投资人有权按其出资比例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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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投资人委托甲方代表全体共同投资人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阶段,行使及履行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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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集共同投资所产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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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资人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共同投资人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全体共同投资人共同决定。
6.共同投资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共同投资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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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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