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欠钱不还胜诉后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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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耀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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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欠钱不还胜诉后债务人需要在规定时间进行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依据不进行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债权人是因为没有钱偿还,那么必须先要征求债权人或者的人民法院的同意,同意之后可以分期付款。
起诉欠钱不还胜诉后怎么办

一、起诉欠钱不还胜诉后怎么办

欠钱不还胜诉后债务人需要在规定时间进行偿还债务法院判决以后还是不还,可以去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以没钱为借口,法院会调查他其他的财产如不动产等,如果隐瞒或拒绝的,法院会进行拘留或者罚款。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欠债不还是道德问题,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现在欠钱会被记入个人征信,个人征信不好,以后贷款不好带。有钱不还行为比较恶劣,但是没有钱还是另一回事。不管怎样,债务人都需要跟债权人商量一下,征得对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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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个关于二手楼买卖的困扰想咨询:本人于2016年9月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约定,卖方在收全购房款的当天须交楼给买方,逾期未交,从约定交楼第二天开始,卖方须按卖楼总价的万分之五每日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房款在2016年10月28日已付清给卖方,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在2016年10月28日应当交楼给买方,到了交楼时间,卖方从未联系过买方,在买方的一再催促下,卖方在2016年11月3日派其前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离婚,房屋为卖方单独产权)将住房钥匙交予买方,但物业维修基金,煤气均未过户给买方,小区住户卡也未交予买方。因当日卖方说工作繁忙,且电话承诺在2016年11月12日前来办理交楼剩余事项,所以买方与卖方前妻、中介三方签订了一式三份交楼确认书(卖方签字处为其前妻名字)。到了11月12日,卖方又以工作繁忙为由未遵守11月3日的承诺,在中介、买方的一再要求下,卖方索性以已经签了交楼确认书,楼已交付一切事不关己不予理睬了。造成买方虽有房屋的产权证、房屋钥匙,却因卖方不配合办理房屋各项交接手续,买方实际无法入住。像这种,卖方签字不是业主本人也不是资产共有人,且没有委托代理书之类的交楼确认书,具有法律效力吗?对于这种无赖卖主,我是不是可以以逾期不交楼起诉他,要求他按房屋买卖合同上的约定支付买方从2016年10月29号至完成房屋交接手续前的逾期交楼违约金?能胜诉吗?
[律师回复]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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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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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果对执行标底存在异议,可以在接到裁决书或是判决书之后的15日内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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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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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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