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的上限和下限是怎么规定的?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如果数罪的总和刑期不超过35年的,实际判处的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按照限制加重原则的本意,数罪并罚应当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判处刑罚;如果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应当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二十五年以下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数罪并罚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数罪。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则不能为了对其加重处罚而适用数罪并罚。此处的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
第二,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之内。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并非任何时候的实质数罪都需并罚,而是限于以下三种情况的数罪适用数罪并罚,即: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第三,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数罪并罚的上下限问题,必须要看罪犯的刑罚,比如两种犯罪行为,一种判处的是6个月的拘役,另一种判处的是一年有期徒刑,那服刑的下限肯定不会低于6个月的拘役,至于上限,法官也是可以酌情决定最终的服刑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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