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子还在按揭两个人改一个人,然后对于对方的部分进行折价补偿,离婚分割财产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主要是综合当事人办理按揭手续并取得产权证的时间、产权证书中刊载的权利人姓名和按揭房屋首付款的资金来源等因素来认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二、其他法律规定是什么?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按照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和取得产权证的时间,对房屋的归属纠纷中不容易认定的几种情况:
1、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产权证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还贷的,应该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行为,并不能改变按揭房屋所有权的属性。除非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有将所购按揭房屋约定为共同所有的书面协议,或者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并且出资行为并非是赠与行为或者是借贷行为。若该方主张成立,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2、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的。
此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但是仍应当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原因在于,虽然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该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
3、如果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离婚诉讼期间未取得产权证的。
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能够达成协议的,按协议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房屋的价值按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和婚后共同还贷的比例进行分割。前者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后者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而“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4、如果是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办理的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取得产权证且证书载明的权利人为一方的。
离婚的时候关于房屋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所以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的话,必须要理清楚房屋是在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然后针对房屋来进行一个分割,其中一方获得所有权,另外一方获得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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