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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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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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还有应当和可以情节,从轻和从重情节以及单功和多功情节。法定情节则是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的,酌定量刑情节则是在刑法汇总没有具体规定的。
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

一、刑法量刑情节的种类有哪些

法定情节:是刑法总则或者分则中明确规定的情节,如刑法中规定:正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从轻或者免于处罚。又如: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等,都是法定情节。

酌定量刑情节,简称酌定情节:是刑法没有作出量刑的具体规定,只是根据有关刑事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作出的量刑适用情节。如刑法规定:被判处罚金的,如果由于遭受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酌情减少和免除。

酌定情节,它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情节,但对量刑仍然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司法实践,常见的酌定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的手段。特定的手段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行为)内容时,不是量刑情节。

2、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不同,也能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因而是影响量刑的因素。

3、犯罪的对象。在刑法没有将特定对象规定为构成要件的情况下,犯罪对象的具体差别,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量刑时需要考虑的情节。

4、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当危害结果不是犯罪构成要件内容时,危害结果的轻重对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起重要作用,因而成为量刑时应斟酌考虑的重要情节。

5、犯罪的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说明行为人的罪过程度不同,因而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因素。

6、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7、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既不是定罪的根据,也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但与犯罪行为有密切联系的一贯表现,却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8、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事实。

二、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

应当情节:是指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如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是量刑是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决定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可以情节:是指在量刑时法官依法律许可或者法律授权在量刑时的先择性情节,如: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罪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

从轻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在规定的处刑幅度内从轻处刑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人又主动投案自首、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其损失等,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其过失人在造成过失后的作为,即是减轻情节,主动中止犯罪,也具有减轻情节。

从重情节:是指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在处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的各种情形,如过失致人死亡,本应主动投案自首,采取积极抢救措施,但过失人却逃离,致伤者死亡,依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过失人逃离,不抢救伤者的情节,就是从重情节。

四、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

单功情节是仅有一种量刑情节的情节,如累犯,只有一种量刑情节从重。

多功情节是对量刑产生多种可能的情节,如初犯、偶犯、中止犯等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述,刑法的量刑情节的种类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等四种情节,对于酌定量刑情节是在刑法中没有具体规定的量刑,会根据当前政策和经验由法官灵活的作出量刑范围来适用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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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哪些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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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主要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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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种犯罪类型统一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对于29种犯罪类型统一量刑标准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早报讯 同样两起盗窃罪,可能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判4年,另外一个则被判8年。这种因审判人员对案子的认识不同而造成的差异,不仅当事人难以接受,群众也会感到不理解。从本月中旬起,这一情况在义乌率先得到改变。记者昨从义乌市人民获悉,从本月13日起,该院正式施行《义乌市人民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则》。义乌院长金云平介绍,出台这一规范性文件,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保证。义乌刑庭庭长毛志坚举例说,同样一个盗窃4万元的案子,按有关法律规定,可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一个合议庭上,可能会被判处3年或3年6个月有期徒刑;而另一个合议庭上,则可能被判处4年6个月甚至更长。虽从法律上来说都是正确的,但被告很难接受,特别是碰到这两名被告关押在一个时,那个刑期较长的就更难理解了。而这一现象也会被群众误解和怀疑。今年,该院拟定了《刑事案件定罪量刑规则》。6月9日,审判委员会专门对此修改讨论,并正式通过。该《规则》共分9章46条,对占该院刑事案件70%以上的29种常见犯罪类型,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内进一步细化,统一量刑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毛志坚解释说,还是以上面的盗窃案为例,实施这一规则后,从3年-10年这一跨度细化到3年-5年,更具有操作性。金云平院长补充说,在办理具体案子时,要考虑的因素是非常多的,这个文件只是给法官们一个参考依据,并不是完全限制他们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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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情量刑情节的几种情况
[律师回复] 1、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不同。一般地说犯罪动机卑鄙恶劣的,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及改造的难度也大,处刑应重些。
2、犯罪手段
犯罪手段残酷、狡猾的程度不同,反映出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经验和对社会的仇视程度,说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有所不同。
3、犯罪的时间、地点等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相同类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经济形势和社会治安情况下发生,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
4、犯罪侵害的对象
侵害对象的具体情况不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有差异。如挪用救灾、救济款物比挪用一般的公款危害更大。因此处刑轻重也应有所不同。
5、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作为非构成要件的损害结果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重要根据。这里的损害结果包括直接的、有形的结果(如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害)和间接的、无形的损害(如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和恶劣影响等),它们虽然对定罪没有影响,但是,其能够直接表明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程度,因而是重要的酌定情节。
6、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
量刑的依据,主要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但也可以参考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一贯表现。这些情况和表现是与犯罪有关的思想和行为的表现,而不是犯罪人的个人出身情况、职业甚至政治面貌等。除法律有规定的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等以外,上述表现和情况,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是量刑时应当斟酌考虑的事实情况。
7、犯罪人犯罪后的态度
除法定情节以外,行为人是否积极实施挽救行为,以防止结果的发生,是否积极退赃,是否主动赔偿损失等,均能表明其悔罪程度、主观恶性如何,对此情节在量刑时应当适当加以考虑。
最近我的朋友因为不懂法律,被别人起诉,但是不知道量刑的情节有哪些?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关于量刑情节的分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具体包括:
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前段)。
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
(1)犯罪较轻且自首的(第67条第1款后段);
(2)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第351条第3款)。
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防卫过当(第20条第2款);
(2)避险过当(第21条第2款);
(3)胁从犯(第28条)。
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第24条第2款后段)。
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第10条)/
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1款后段);
(2)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第164条第3款);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是“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390条第2款后段)”;
(4)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第392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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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和种类是什么
酌定量刑情节的概念是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酌定量刑情节的种类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犯罪侵害的对象、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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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男朋友是工程承包商,现在开发商要来验收,就是想问问工程质量检验的分类包括哪几种呢?
[律师回复] 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
1、免检免检是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免于政府部门实施的质量监督检查的活动。如果一家企业某种产品获得了免检资格后,在免检有效期内,一是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部门在内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二是在全国各个省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三是无论是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均不得对其进行质量监督检查。但《免检办法》也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对免检产品进行社会监督。当免检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户、消费者可以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和举报。质监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修订了原《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并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号的形式重新发布。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第109号总局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2、抽检抽样检验又称抽样检查,是从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少量产品(样本) 进行检验,据以判断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统计方法和理论。它与全面检验不同之处,在于后者需对整批产品逐个进行检验,把其中的不合格品拣出来,而抽样检验则根据样本中的产品的检验结果来推断整批产品的质量。如果推断结果认为该批产品符合预先规定的合格标准,就予以接收,否则就拒收。所以,经过抽样检验认为合格的一批产品中,还可能含有一些不合格品。主要的抽样方法包括简单随机抽样、系统抽样和分层抽样三种。
3、全检全检:是指根据某种标准对被检查产品进行全部检查。全检是针对抽检而言的,若抽检报告中出现太多问题,那么客户或许会担心这批货物的其他部分也有这些问题,那么,就可能要求工厂方必须把全部产品交给第三方检品公司进行全检。全检报告满足要求才会接受这批货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分类有几种
[律师回复] 有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种类,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行政处罚法除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上述行政处罚外,考虑到这六种行政处罚可能不足以处罚行政违反行为,又授权法律和行政法规这两种全国性的法律文件可以创设六种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处罚。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新创设的行政处罚主要通报批评、强制履行兵役、驱逐出境、撤销注册商标、注销城市户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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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分类有哪些?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法定情节,是指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它既包括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也包括刑法分则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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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平时开车就比较大意 前几天出了车祸 现在被判定为过失犯罪 想问一下过失犯罪如何量刑 过失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律师回复]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用语上),一个是明知,一个是预见。
过失的认定:
1、认定疏忽大褐的过失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2、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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